变革中的破产法
2012-8
知识产权出版社
吴长波
292
230000
近年来,破产法的基础理论仍然存在诸多争议、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从而对司法实务带来了诸多困惑,带着对这些问题的疑惑,作者对破产法中的基本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广泛的讨论。为更系统地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变革中的破产法:理论与实证》在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框架和本人授课讲义框架整合的基础上而展开,结合国外破产法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两部《破产法》的具体制度进行理论方面的深入探究和实例层面的充分论证,从而为完善我国破产法的具体制度献言进策。
吴长波,男,生于1981年,山东鄄城人。2003年于曲阜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取得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6年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民商法硕士学位,2009年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民商法博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商法教研室教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的教学和研究。近年来先后在《法学论坛》、《南方周末》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及校级课题多项。
第一章全球背景下的破产法变革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
二、破产法
重庆某公司破产案
第二节主要国家的破产法变革
一、破产制度理念之变迁
二、我国破产法的变革
第二章破产程序启动的理论与实证
第一节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
一、破产条件
二、破产能力
某公司破产能力争议案
三、破产原因
某公司破产案
四、破产案件
云南橡胶厂破产案
第二节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意义
二、破产申请权人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及其限制
第三节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管辖模式
广东国投破产程序为香港高等法院认可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富邦申请唯冠破产清算未被受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证
第一节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破产管理人与几个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
首例破产案摇号指定管理人案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东星航空强烈抗议破产管理人言论,指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违法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的理论与实证
第一节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一、债务人财产及其性质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广东证券公司揭阳营业处偿还垫付债券款异议案
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第二节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
一、破产撤销权的界定
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北京市华强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欣荣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徐州一企业先卖设备再破产被法院驳回
第三节破产取回权及其行使
一、破产取回权的界定
二、破产取回权的分类及其法理基础
三、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力
股民保证金取回权纠纷案
嘉明电力公司信托存款取回权纠纷案
开封市北达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纠纷案
第四节破产别除权及其行使
一、破产别除权的界定
二、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三、别除权的行使
某市毛纺厂破产案
第五节破产抵消权及其行使
一、破产抵消权的界定
二、破产抵消权与民法上的抵消权的关系
三、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力
湘江公司破产案
第六节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及其支付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概述
二、破产费用及其范围
三、共益债务及其范围
四、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支付
海燕公司破产案
本案中的赔偿款是破产债权还是属于破产费用
第五章破产债权人及其自治性组织的理论与实证
第一节破产债权的确定
一、破产债权的界定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安慰函担保债权确认异议案掉期合同债权确认纠纷案
第二节债权人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某市国有企业破产案
第六章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理论与实证
第一节重整程序的制度安排和实证分析
一、重整程序及其立法
S*ST朝华科技重整案:充分利用壳资源
第二节重整程序的启动
一、重整申请人
二、重整申请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第二节重整期间及其营业
一、重整保护期的界定
二、营业授权制度
三、自动中止制度
四、充分保护制度
全国首例适用新破产法审理的破产重整案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制订
二、重整计划的通过、批准与执行
第四节重整程序的终止和完成
一、重整程序的终止
二、重整程序的完成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审结
第二节和解程序的制度安排和实证分析
一、破产和解的基础理论
二、和解程序的启动
三、和解协议的生效与执行
三水公司首次在破产宣告后适用破产和解程序
沈阳中院成功审结一上市公司破产和解案中辽国际破产案
第三节破产清算程序的制度安排和实证分析
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二、破产财产变价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破产程序终结和追加分配
三鹿破产案财产分配完毕结石患儿无法获得赔偿
甲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债权清偿有新进展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版权页: (一)诈害行为 所谓诈害行为,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损害了所有债权人的受偿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诈害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无偿转让财产的。破产撤销权中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指无对价或实质上无对价的转让财产行为,其他国家通常称为无偿行为。对无偿行为只要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即可撤销,无须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任何无偿行为必将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本身已足以证明恶意存在。对无偿取得财产的交易相对人或转得人而言,即使是善意的,但因其取得财产未支付对价,也应当返还财产。其行为方式既包括积极的作为行为,如无偿转让债权,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如以不主动行使权利的方式放弃债权。原则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享有无偿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但因其为处分行为时的财务处境不同,其处分行为会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效应。当债务人资金充足时,法律不加干涉,而对于债务人已处于破产的临界边缘,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已经受到威胁的情形,法律就有强行干预其无偿处分行为的必要了。(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债务人违反正常经济原则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此种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其他国家通常称为非正常交易。《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此规定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其调整范围显然不足,因为在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转让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如以非正常高价购买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以物抵债等,这些行为的性质也应属于非正常交易。原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存在明显的疏漏。《企业破产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将此类可撤销行为范围扩大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加强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3)放弃债权的。所谓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放弃本应由债务人行使的债权。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作为民事主体的债务人当然有权利决定对其债权的行使与放弃。但是,一旦进入债务人被启动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就不仅仅是关涉债务人本身权利的行使问题,而且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权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的问题。因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受偿权,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不能随意放弃本来应该享有的债权。
《变革中的破产法:理论与实证》集理论性与实务性于一体,适合相关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