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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对武装冲突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

杜晓君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杜晓君  

页数:

328  

内容概要

  《广外法律文库:国际刑法对武装冲突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结合国际公约关于妇女性权利的战时保护的规定,结合国际判例,深入、细致地论述武装冲突中士兵对妇女的性暴力构成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国际犯罪。对于实施性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处罚,除了要求自然人承担直接的或间接的刑事责任外,对于“可归因于”组织、团体和国家的性暴力,这些组织、团体或者国家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广外法律文库:国际刑法对武装冲突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可供刑法学学习者、研究者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杜晓君,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现任教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英美刑法和国际刑法。主要学术成果:撰写《英美刑法学》《美国刑法规则与实证解析》等,参编教材《刑法学》,翻译《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刑法》(美国法学院经典教材Aspen释例系列),并在《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惩治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必要性第一节 武装冲突和冲突中的性暴力同时存在一、近代战争中发生的性暴力的状况二、现代武装冲突中性暴力依然十分猖獗第二节 武装冲突中性暴力产生的原因一、较低的社会地位导致妇女容易成为性暴力侵害的对象二、性暴力可以摧毁一个团体的自信心和抵抗力三、允许士兵对某团体的妇女实施性暴力是鼓舞士兵作战的诱惑四、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已经成为种族清洗的重要部分第三节 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危害性一、性暴力会对妇女的身体造成伤害二、性暴力会对妇女的心理造成伤害三、性暴力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第四节 国际刑法惩治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的必要性一、惩治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有助于保护妇女的人权二、惩治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行为有助于维护世界秩序三、国际刑法惩治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第二章 国际社会惩治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发展历程第一节 惩治武装冲突中强奸性暴力的早期尝试一、中世纪中惩治军人强奸的判例二、近代惩治军人实施性暴力的法律第二节 “二战”后的两个国际审判惩治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缺失一、“二战”后两个国际法庭对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的审判实践二、第十号《控制委员会法》在惩治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上有所进步第三节 20世纪40-90年代国际社会对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惩治一、《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中关于禁止性暴力的规定二、其他有关惩治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国际性文件三、前南国际审判和卢旺达国际审判在惩治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的突破四、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给予高度重视第四节 国际刑法惩治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不力的……第三章 性暴力在国际刑法中的定义第四章 性暴力构成国际犯罪第五章 国际刑法对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惩罚参考文献附录跋

章节摘录

  二、性暴力构成战争罪的要件  当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符合战争罪的犯罪要件后,这些性暴力行为就构成战争罪。国际上已有武装冲突时性暴力构成战争罪的判例。如前南法庭对弗伦基亚案件、库纳拉茨案件、科瓦奇案件以及拉科维察案件的判决都肯定了武装冲突中对妇女的性暴力构成战争罪。  构成战争罪的武装冲突时性暴力的要件包括:  (一)犯罪行为  1.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强奸等性暴力构成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  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构成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禁止的八项行为中的两项,即性暴力可以构成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情形以及性暴力构成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到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情形:  (1)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构成酷刑。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所规定的酷刑定义,构成酷刑的条件有:引起他人肉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疼痛或痛苦;实施酷刑的目的是迫使被害人招供或获取情报;犯罪行为人的身份为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毫无疑问,强奸会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当强奸被用作使被害人招供或从被害人处获取情报的手段时,强奸也就构成酷刑。这一问题将在酷刑构成战争罪中进行详细论述,故在此略过。  (2)性暴力是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引起其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行为。前面已经论述过,强奸是犯罪行为人强行进入妇女身体的并与之进行最隐私的行为。这种强行进入妇女身体的行为不但会引起被害妇女身体的疼痛,而且这种侵入行为使得妇女丧失尊严以及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利,因而给被害人、被害人家庭及其所在社会带来痛苦。  2.发生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构成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的行为  因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只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所以国际审判机构对这类案件没有管辖权。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将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3条的内容进行了扩充,明确规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对平民实施“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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