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以人类共同遗产属性为基础
2012-11-01
知识产权出版社
纪晓昕 著
199
《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书系·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以人类共同遗产属性为基础》是对一种新类型海洋资源法律规制的全方位研究,确立并全面分析了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并以此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和利用中有条件地承认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并对其进行限制和完善,使其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书系·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以人类共同遗产属性为基础》是从知识产权角度学习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理论参考用书。
纪晓昕,女,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现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环境法。近年来,在《法学论坛》《当代法学》《人民司法》《法治研究》《知识产权文丛》《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版权》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参与国家及省部级课题多项。
前言第一章 海洋资源开发的新热点:深海生物多样性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的内涵和外延第二节 深海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特征和应用价值一、深海独特的环境特征二、深海生物的特点三、深海独特的生态系统四、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应用价值第三节 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现状一、深海生物多样性开发的总体状况二、世界各国对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状况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引发的法律规制问题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规制一、一般原则和政策.二、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三、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四、区域性法律文件五、各国国内法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引发的法律规制问题一、UNCLOS确立的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二、CBD确立的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度及惠益分享制度三、WIPO和TRIPS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的新进展一、联合国大会的相关活动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相关活动三、CBD的相关活动四、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活动第三章 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属性的选择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的现有争议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面临的选择一、人类共同财产(common property of mankind)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common interest/common concern of mankind)三、人类共同遗产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ommon heritageo f mankind)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一、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本身特性看,深海生物多样性与“区域”密不可分二、从UNCLOS的订立过程看,其并非排斥将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纳入人类共同遗产三、从UNCLOS的立法原则看,将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确定为人类共同遗产符合UNCLOS的主旨四、从已有人类共同遗产产生的过程看,其形成是中国家努力和斗争的结果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机构第四章 人类共同遗产的利益共享:开发与利用制度的构建第五章 人类共同遗产的责任共担:保护与保全制度的确定第六章 我国的策略选择和发展路径参考文献
所谓绝对新颖性是指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形式公开的技术,以及在本国专利局提起的但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所含有的技术(也就是潜在的现有技术)。欧洲专利局采用的就是这种绝对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其实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因为任何专利局都无法对其他国家专利申请中的潜在现有技术进行考察。相对新颖性是指无论文献公开、使用公开还是其他形式的公开以及潜在现有技术都是以本国国内为准,这种标准较低,一般很少有国家采用。处于绝对新颖性和相对新颖性之间的是混合新颖性,即文献公开是以世界范围为准,而其他公开方式则是在本国范围内,美国和我国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发明的新颖性审查,笔者认为与其他发明创造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无论是绝对新颖性还是相对新颖性、混合新颖性,其本身有着硬性的标准。所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自然存在并不影响与之相关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这是因为: 第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产生和存在是在漫长的生命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其经历了至少上百万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样的时间跨越远非专利法新颖性判断标准能及的。如果以该领域中生物多样性的原本存在作为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将会使大量凝结人类智慧成果的创造发明无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设定这样一个难以企及的标准没有现实意义。 第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刚刚触及,尚未进行深入研究,未被掌握的一个领域。该领域内生物多样性的状况以人类目前的认识水平难以充分了解。对于这样一个未知的领域,仅仅以其存在而视为是现有技术,而否认与此相关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显然是为专利权的授予设置了过于苛刻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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