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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 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

中国会计学会 编  

页数:

155  

内容概要

《中国会计研究(2011年第3卷第1期)》是中国会计学会为促进国际机构和个人更好地了解中国会计理论及实务的发展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以精选并用英文发表新近刊登在中文期刊上优秀论文,为海外学者获取中国会计研究文献和海外会计学界的交流提供一个平台。

书籍目录

编者的话 多元化企业集团管理控制体系的整合观——基于华润集团6S的案例分析 监管处罚中的“重师轻所”及其后果:经验证据 探求实证会计研究的科学精神——基于近20年中国实证会计研究回顾的思考 人类会计思想演进的历史起点 《中国会计研究》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监管处罚中的“重师轻所”及其后果:经验证据 摘要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监管者对审计师的行政处罚通常采取同时处罚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师所并罚),但也存在仅处罚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而不处罚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重师轻所)。重师轻所的做法是否合适,在业内始终存在较大争议,但缺乏相关的经验证据。笔者认为,与师所并罚的方式相比,重师轻所的做法并未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作出明确警示和惩戒,从而置身于该体系中的事务所负责人(主要施为主体)以及其他未受罚注册会计师(主要承责主体)的审计行为更不可能受到警示和震慑,因此预期在重师轻所方式下的处罚事件对事务所未受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维护效果弱于师所并罚的效果。对2003—2005年间的监管处罚案件的经验分析支持上述假设,从而提供了重师轻所处罚方式具有负面后果的证据。 关键词 监管处罚 师所并罚 重师轻所 质量控制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引言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监管者对审计师的行政处罚通常采取同时处罚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以下简称“师所并罚”),但也存在仅处罚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而不处罚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以下简称“重师轻所”)。1重师轻所的做法是否合适,在业内始终存在较大争议,但缺乏相关的经验证据。本文拟就该问题作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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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研究(2011年第3卷第1期)》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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