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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经济科学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经济科学  

作者:

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页数:

37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根据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需要,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总结历次考试情况,结合我国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工作实践和要求,组织专家编写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全书按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分为四册,即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着重介绍与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相关的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充分考虑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册》内容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税法十一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通则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合伙企业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无效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代理 一、代理概述 二、代理的分类 三、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五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二、民事责任 第六节 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 二、期限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 二、物权法基本制度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相邻关系 六、共有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 第五节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 二、占有类型以及保护规则 第三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担保方式及其种类 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 四、担保的效力 五、反担保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三、保证的效力 四、保证责任 第三节 定金 一、定金概述 二、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六、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的生效 三、无效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五、合同的保全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四、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第二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三、承揽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 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四、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承担 第八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三、委托与代理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十节 其他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 二、赠与合同 三、保管合同 四、仓储合同 五、行纪合同 六、居间合同 …… 第六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公司法 第八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九章 金融法 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税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性质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设计,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 (2)要约的有效要件如下:第一,要约必须有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内容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使受要约人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而不能含混不清。“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即具有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只有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的效力。第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或预先约定外,受要约人不负承诺的义务;若不承诺,也不需通知要约人。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受要约人就成为承诺人,与要约人共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又称要约的消灭,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因某种事由的发生其效力归于消灭。 引起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以明示形式(通知方式)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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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册》是根据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需要,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总结历次考试情况,结合我国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工作实践和要求,由权威专家组织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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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看到这样的……难道我买的是二手书么?八成新就算了,里面居然还有人划线划重点的痕迹……太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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