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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效果研究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段美枝,1968年出生,内蒙古呼和浩特人。现为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硕导。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公共管理硕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救助理论与政策、社会保险理论与制度。近年来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3.1 研究方法 1.3.2 技术路线 1.4 结构安排 1.5 理论假设 1.6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1.6.1 本研究的创新 1.6.2 本研究的不足 第2章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效果研究文献综述 2.1 国外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效果的研究 2.1.1 国外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 2.1.2 国外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效果的研究 2.2 国内关于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效果的研究 2.2.1 国内关于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 2.2.2 国内关于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效果的研究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 3.1 西方主要经济流派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论述 3.1.1 古典自由主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论 3.1.2 激进自由主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论 3.1.3 新自由主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论 3.1.4 积极福利主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论 3.1.5 发展型福利主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论 3.2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标准确定理论 3.2.1 贫困识别理论 3.2.2 贫困度量理论 3.3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评估理论 3.3.1 政策评估基本类型 3.3.2 政策评估理论模式 3.3.3 评估方法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剖析 4.1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背景 4.1.1 城镇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 4.1.2 收入差距拉大,相对贫困问题突出 4.1.3 通货膨胀加剧了低收人群体生活的贫困程度 4.1.4 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作用有限 4.2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 4.3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 4.3.1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救助对象 4.3.2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内容 4.3.3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筹集 4.3.4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服务递送 4.4 制度文本评价 4.4.1 关于受益资格 4.4.2 关于救助标准 4.4.3 关于受助者的就业激励效应 4.4.4 关于救助资金供给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实践 5.1 救助规模 5.1.1 全国救助人数及救助对象的结构 5.1.2 全国31省(市、自治区)救助人数 5.1.3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低保救助人数及救助率 5.2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定 5.2.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定方法 5.2.2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3 救助资金 5.3.1 救助资金规模 5.3.2 全国31省(市、自治区)城镇居民低保救助资金支出总额 5.3.3 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 5.4 服务递送 5.5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创新 5.5.1 上海市建立了“就业收入豁免”政策和“救助渐退”政策 5.5.2 建立了低保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 5.5.3 救助对象的范围延伸到低保边缘户 5.5.4 一元保障标准向多元保障标准发展 5.5.5 多种制度创新,提高低保制度的瞄准率 5.6 本章小结 第6章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效果评估 6.1 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指标的构建 6.1.1 政策评估模式的选择 6.1.2 评估方法的选择 6.1.3 评估指标的构建 6.2 “应保尽保”目标实现程度评估 6.2.1 贫困线的测算 6.2.2 评估指标的解释 6.2.3 基本模型 6.2.4 资料来源 6.2.5 测度结果与分析 6.3 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满足度评估 6.3.1 基本需要的内涵 6.3.2 城镇低保群体基本生活满足程度的定量评估 6.3.3 城镇低保群体基本生活满足程度的定性评估 6.4 贫困流动性评估 6.4.1 贫困流动性研究视角与方法 6.4.2 贫困的持续性 6.4.3 导致贫困的事因 6.4.4 脱离贫困的事因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7.1 主要结论 7.1.1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城镇居民的绝对贫困,极大地保障了城镇居民的生存权利 7.1.2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降低相对贫困方面作用有限,贫困群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显著 7.1.3 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贫困持续时间长,在很大程度说明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仅是一种消极救助 7.2 政策建议 7.2.1 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扩大覆盖面,由“生存保障”向“基本生活保障”发展 7.2.2 政府应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 7.2.3 设立收入豁免线,激励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通过就业脱贫 7.2.4 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协同发展 7.2.5 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各级政府救助资金投入的比例 7.3 未来研究展望 7.4 本章小结 附录a: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政策文件 附录b:50个城市主要食品平均价格变动情况(7月11~20日) 附录c:1999~2010年城市居民食品价格指数 附录d:1999~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按收入分组数据 附录e: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数据 附录f:1999~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贫困测度pocal输出结果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社区居委会是街道政府的委托组织,它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第一,根据城镇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受理居民低保申请,并对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第二,组织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对提出低保申请户的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主任、居民小组长为组员,并选聘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推举产生),将初步评议结果张榜公布,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居委会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第三,负责将上级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补助金额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第四,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第五,负责社区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人均收入减少和增加的,经核实后,及时向街道提供调查报告,请求调整保障金。 城镇居民要获得低保待遇需要经过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公示等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最基础的工作是社区工作人员核实低保申请者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同时这一环节也是确定申请者能否得到政府救助的关键。社区工作人员在确定救助申请者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之后还需要始终跟踪进行动态管理。特别是在实行“分类施保”以后,要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C类低保对象进行更为频繁的家庭收入审核,对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在确定低保家庭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收入因素,即只有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救助标准的家庭才有资格享受低保待遇。但在实际调查家庭收入时,对于某些家庭收入很难准确核定。比如家庭之间的转移收入,像摆地摊之类的非固定收入,还有一些收入核定需要其他部门的合作,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真实的收人证明等。除了收入调查之外,还需要财产调查,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以及房地产、私家车等。显然,这些工作仅仅依靠基层政府或组织的力量很难完成,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的诚信、广大群众的监督以及我国实名制金融信用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的建立。所以说,家计调查在我国(至少在目前),是一项难以操作的制度。在实践中,由于收入和财产的信息不对称,也可能由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情保”、“关系保”存在,出现了制度设计的意外效果——骗保。据新华网报道,2011年4月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核查低保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清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骗保者”,核查结果令人吃惊。在包头市某区的8200多名低保户中,竟然查出404名低保户拥有两套住房,其中发现一对低保户夫妻名下拥有六处房产。从全国范围看,包头市的这种“富裕”低保户不是特例,与前几年媒体报道的“开奔驰,领低保”是同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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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效果研究》基于实证分析的基础,得出《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效果研究》的研究性结论: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降低了城镇居民的绝对贫困,极大地保障了城镇居民的生存权利;但在降低城镇相对贫困方面作用有限,贫困群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显著;具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贫困持续时间长,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现行的低保制度仅仅是一种消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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