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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观与权力观重塑

张扬金 中国社科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中国社科  

作者:

张扬金  

页数:

281  

内容概要

  《权利观与权力观重塑: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研究》以权利与权力的规范性视野,深入挖掘哈氏协商民主思想中的精髓要旨,全景式地展现了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内容构成以及未来影响等多方面,从而在拓展民主研究视野、促进民主理论完善以及提供民主实践参考等方面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张扬金,1974年12月生,江西九江人。南京大学政治学流动站博士后,南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政府理论。参编《政治学概论》(教材,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主持和参与省部、市厅级课题共7项;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导刊》《农村经济》《湖北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序 导论 一 研究缘起 二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的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与本书框架 四 研究方法 第一章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形成的内在逻辑与基本要义 第一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形成的内在逻辑 一 哈贝马斯对于现实社会的理性定位 二 哈贝马斯对于相关理论的理性检视 三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的形成历程 第二节 权利与权力: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研究的基本要义 一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总体概述 二 学界对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研究的不同视角与相关研究观点 三 权利与权力视角:透视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的关键 小结 第二章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有关权利观的重塑 第一节 民主法视阈:学界有关权利的不同观点 一 主体权利的一般内涵 二 民主法视阈中权利、宪政、民主的一般关系 三 民主法视阈中有关主体权利来源的几种观点 四 民主法视阈中有关权利合法性问题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权利行动主体:结构与关系 一 自由主义:个体视角的结构与关系 二 共和主义:整体视角的结构与关系 三 哈贝马斯交往视角中的结构与关系 第三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权利行动规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史考察 二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法律与道德关系 第四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权利的自我理解: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 一 自由主义:人权位于人民主权之上 二 共和主义:人民主权位于人权之上 三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人权与人民主权关系 第五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权利规范建构 一 权利合法性的协商论证 二 权利体系的协商建构 三 权利实现手段的协商取向 小结 第三章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有关权力观的重塑 第一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政治权力与民主关系 一 权力内涵及其与民主的相关性 二 政治权力与民主关系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三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政治权力与民主的关系 第二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政治权力与法律关系 一 西方近代以前的法权观 二 西方近现代以来的法权观 三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政治权力与法律关系 第三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分权政治观 一 西方近代以前的分权政治观 二 西方近现代以来的分权政治观 三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分权政治观 第四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政治权力合法性 一 西方近代以前的政治权力合法性观 二 西方近现代以来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不同观点 三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政治权力合法性 第五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政治权力的具体运作 一 协商民主的公共领域 二 协商民主的类型 三 协商民主的价值目标 小结 第四章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的理论价值 一 西方现实社会的有效回应 二 代议民主的有效补充 三 现代民主理论的超越与未来 四 现代政治合法性危机的救赎 五 民主理论研究的创新 第二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的理论缺陷 一 理想语境的可行困境 二 协商民主程序的“正义”困境 三 协商民主共识的价值困境 第三节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对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启示 一 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关联度 二 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现状分析 三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对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启示 结论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为此,哈贝马斯认为,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既非自由主义的人权位于人民主权之上,也非共和主义的人权位于人民主权之下,而是表现为内在统一的关系: 首先,人权具有道德权威与政治伦理的双重作用。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过分强调人权的道德基础以及共和主义过分强调人权的伦理功能,都是将道德与伦理强行分割开来。事实上,从经验层面分析,道德和政治伦理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它们都“是同时从传统的伦理生活分化出来的,是作为两个虽然不同但相互补充的类型的行动规范而并列地出现的”。正是道德与伦理的这种互补特性,才促使了现代人权的产生与实现,在道德方面,表现为所有人必须具有同等利益的规则;在法律伦理方面,则表现为“能够为所有分享‘我们的’传统和价值态度的成员所接受”。 其次,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源自公民协商形式的自我立法。在权利自由行为方面,是突出以维护私权为中心的个体自主行为还是突出以维护公权为中心的公共自主行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自由主义认为应突出维护个体权利的私人自主,私人自主位于公共自主之上;而共和主义则认为应突出维护共同体利益的公共自主,公共自主位于私人自主之上。针对两派的分歧,哈贝马斯从协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重构,认为考察现代法律形式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不仅要从公民作为法律承受者的角度来判断,也应该从法律创制者的角度来考察,公民既是法律的承受者,也是法律的创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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