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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吴钧 吴钧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06出版)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吴钧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

吴钧  

页数:

613  

内容概要

  《商法》是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撰写的学习用书。  《商法》的编写注重理论和应用的关系。在理论方面,力求以简洁明晰的语句来阐述理论问题;在应用方面,则通过大量的引例来分析问题。《商法》编写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商法》将每节的内容分为引例、基本理论和引例分析三个部分。引例部分是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引出本节的问题。基本理论部分是阐述了本节的理论问题。引例分析部分是用基本理论分析案例得出结论。

作者简介

吴钧,男,1954年3月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国际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团成员。吴钧教授于1982年开始从教,至今30年,主要研究方向是商法,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讲授了多门法律课程。编著、主编、参编法学著作、教材3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商法发展简史 第五节商法的体系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一节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商事主体的名称 第三节商事登记 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三章商事行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商事行为的特殊规则 第四章商业账簿 第一节商业账簿概述 第二节商业账簿的分类及内容 第三节商业账簿的保管 第二编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公司章程 第三节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第一节公司人格理论 第二节公司的能力 第四章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 第二节公司资本的构成 第三节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 第四节股东出资责任 第五章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权 第六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的概述 第二节股东会(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经理 第六节股东诉讼 第七章公司的变动与消灭 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编破产法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破产申请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及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破产管理人 第二节破产财产 第四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及债权申报 第一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二节债权申报 第五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会议制度 第六章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一节破产重整 第二节破产和解 第七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破产财产分配与破产程序终结 第四编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 第二节票据关系 第三节票据行为 第四节票据权利 第五节票据抗辩 第六节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七节票据时效 第八节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汇票概述 第二节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汇票的付款 第七节汇票的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一节本票概述 第二节本票的出票与见票 第四章支票 第一节支票概述 第二节支票的出票及付款 第五编证券法 第一章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第二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章证券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章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 第一节证券发行 第二节证券承销 第四章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上市 第二节证券交易 第三节信息披露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违法行为概述 第二节虚假陈述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 第四节操纵市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节欺诈客户及其法律责任 …… 第六编保险法 第七编海商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商业名称的结构要求 (1)商业名称的一般结构要求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号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商业名称的第一部分是公司登记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该条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确定商事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专用权的范围。但是该法还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①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即具有30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字号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②外商投资的企业;③可以在商号中使用“中国”、 “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的企业,包括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或者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商业名称的第二部分是字号。字号是商号中具有独特性的核心内容。相对于商号的其他部分来说,商事主体在选择字号上颇为自由。但是《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仍对商事主体在选择字号方面设置了限制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字号应当由两个字以上组成;②商事主体有正当理由需要以本地地名或异地地名作为字号的,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③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作为字号,前者需投资人书面同意,后者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其他的限制可以参见上文商业名称的选用原则一节。 商业名称的第三部分是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该条的立法目的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以让公众和交易第三人从企业名称中了解企业的业务范围,有利于促进企业业务的开展交易安全的保护。其二,当几个企业的字号相同时,可以借此来区分。 商业名称的第四部分是组织形式。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也可以使用商号。按照实行商号自由原则国家的立法通例,法律对商号与营业组织形式之间联系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非公司企业不得在商号中使用标示公司的字样;公司企业则应当在商号中有标示公司的字样。而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却笼统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依该条旨意,上述几种使用商号的商事主体都必须在其商号中标明其组织形式。所以,我国法律对商号与营业组织形式之间联系的要求比采用商号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更严。另外,《公司法》第9条也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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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作者吴钧)将每节的内容分为引例、基本理论和引例分析三个部分。引例部分是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引出本节的问题。基本理论部分是阐述了本节的理论问题。引例分析部分是用基本理论分析案例得出结论。《商法》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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