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论丛
2012-12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社会法学基础理论专题 从特殊主体和价值追求看社会法的理性定位 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强者政治学与弱者政治学——政治思考的两个维度 志愿者权利保护立法专题 志愿服务风险防范的法律保障 志愿服务的法律监督 工资协商制度专题 企业改革中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问题及出路——工会实践探索的视角 略论工资集体协商与公平分配制度 论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和原则 论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的完善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专题 高校学生弱势群体全面和谐发展的思考 政治传统与现代政治平等权 论弱势群体心理救助保障制度的建立——从人文关怀到法律保护 民宫奴权益保护专题 在粤湘籍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基于地区和时间的比较分析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 现实障碍及改革路径 城市农民工道德问题及其化解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思考 农民政治不公平问题研究 当前中国农民政治人权意识分析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题 论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及本土化构建 “长株潭”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体化” 破解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原则及对策建议 中国农村养老模式转变及法律保障 风险社会研究 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 矫正正义:风险社会中社会立法的价值追求 试论“两型社会”建设视野下的环境教育立法
版权页: 很多地方设立了志愿服务基金。比如《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23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由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由政府部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基金支持的经验,可为我国今后制定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三 志愿服务风险防范的守法保障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的遵守不仅包括有权机关的执法、司法,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严格守法。因此,志愿服务的风险防范除了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以及国家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和监管之外,志愿服务组织自己的自愿守法,严格加强自我监督,以及志愿者自我风险意识的提高,都十分有利于降低志愿服务的风险。减少志愿服务的风险不能只靠国家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压制性要求,对于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而言,自我的严格监督和严格守法也是减低风险发生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 首先,志愿服务组织要严格守法。由于志愿服务组织是介于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之间的一个关键性主体,因此,志愿服务组织的严格守法,并依法加强志愿服务的组织建设,促使志愿服务组织实现自我规范运行和管理,无疑也是降低志愿服务风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志愿服务组织的严格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志愿服务组织内部必须制定一整套比较严密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这些章程、制度和机制完全服务于它的组织性质、思想宗旨和伦理目标,从而保证了志愿服务能够活动在制度化的框架下。在我国,志愿者行动和社区志愿服务分别是在共青团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组织下开展的。其他带有草根性质的志愿服务,也多由各种非政府组织或基金组织负责开展和管理工作,因此,志愿服务不是个体化的行动方式,而是一种组织化的行动模式。这种组织化的行动模式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制定严格的章程,健全其组织机构,并实现有序运转,从而减低风险事故的发生率。
《社会法学论丛(2012年第1卷)》是由长沙理工大学社会法研究所独立运作的法学学术性集刊,旨在为广大社会法研究者建立一个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以此活跃社会法学研究的学术氛围,开阔社会法学研究视野,加强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