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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2-06出版)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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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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