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法论
2012-9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张鸿巍
212
250000
《儿童福利法论》由张鸿巍本书以儿童福利法为视角,从分配正义出发,分别论述了社会福利、国家福利职能、儿童需求、儿童福利、中西方儿童福利社会政策衍化、儿童福利的固有法基础、家庭功能与儿童福利、司法干预及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的互动等核心问题。
在引介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术语及理论的同时,本书结合我国传统儿童福利及现状,客观地分析了阻碍当前儿童福利发展的瓶颈以及突围之路,特别是论证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局(青少年事务局)的现实迫切性。
《儿童福利法论》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儿童福利法的特征、性质及功能等问题,对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等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张鸿巍,安徽合肥人,中国致公党党员,广西大学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美国山姆休斯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日本龙谷大学矫正保护研究中心博士后。先后在德国马克普朗克外国及国际刑法研究所、德国图宾根大学、挪威人权中心、韩国汉阳大学、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及澳门大学作访问学者。现兼任美国SSCI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编委,亚洲犯罪学学会监事,中国犯罪学会理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广西青年联合会副秘书长等。主要研究领域为英美刑法学、少年法学(儿童福利法学)、被害人学及比较检察学等。主持国际合作及省部级课题研究十余项,在国内外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书评及学术随笔五十余篇。代表作为《少年司法通论》(独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美国检察制度研究》(独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和《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念、议题与趋势——以广西为实证分析》(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另著有随笔集《推开检察这扇门:第三只眼睛看检察》(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入选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入选及广西“高校百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资助计划”,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三等奖各一项,被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评为“优秀诊所课程教师”。
引子 霍姆斯的叹息
第一章 社会福利导论
社会福利的界定
正义与分配正义
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
国家的福利职能与福利国家
第二章 儿童需求与儿童福利
“儿童”与青春期
儿童问题与儿童需求
儿童人权与儿童福利
儿童福利法
少年法院管辖权衍变
第三章 我国儿童福利思想与社会政策
传统儿童福利思想及其发展
儿童福利政策的衍变
台港澳地区儿童福利的发展
现行儿童福利政策的检视与反思
儿童福利局(青少年事务局)建设
第四章 西方儿童福利思想与社会政策
美国儿童福利思想与社会政策
日本儿童福利思想与社会政策
英国儿童福利思想与社会政策
新西兰儿童福利思想与社会政策
第五章 儿童福利的固有法基础
传统固有法中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与亲权
国家亲权与儿童最佳利益
国家亲权衍变及面临的挑战
危险因素与保护因素
第六章 家庭功能与儿童福利
家庭功能与儿童发展
家庭问题与家庭风险
家长责任与家庭福利
第七章 儿童虐待与国家干预
儿童被害与家庭暴力
儿童虐待与照管不良
儿童寄养与收养
司法干预
贫困儿童营养补助
第八章 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的互动
少年司法运作模式
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的互动
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存在的问题与误区
儿童福利视野下的我国少年司法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建议稿)
附录二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校译
后记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教育帮扶等活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及其他需要特殊协助的儿童提供权益保护、心理咨询、生活资助、就业培训及亲情沟通等服务。 第十七条 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和控告。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儿童,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和家庭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儿童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披露其个人隐私。对儿童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或其他个人信息,除因法定事由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儿童个人信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或私自查阅。 第十九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儿童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儿童法治观念,使儿童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二十条 对儿童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传统文化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性骚扰和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或者组织儿童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犯罪的儿童,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儿童,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