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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督导引论

黄崴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8-5  

出版社: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黄崴  

页数:

310  

内容概要

  自教育督导组织恢复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实践工作开展得轰轰烈烈,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但教育督导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不能给实践以有效的指导。作者到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系后,一方面继续从事教育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同时接受了教育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教学任务。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都给予其高度的重视。在我国教育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对我国教育发展所起的作用了也日益增大。本书是在作者的教学讲授提纲的基础上编著而成的。  本书分为七章:教育督导概述、教育督导体制、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过程、教育行政督导、学校教育综合督导、学校教育工作专项督导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教育督导概述一、教育督导的概念二、教育督导的历史考察(一)中国教育督导的演进(二)西方教育督导的发展三、教育督导的地位与职能(一)教育督导的地位(二)教育督导的职能四、本章小结第二章 教育督导体制一、教育督导体制概述(一)教育督导体制的定义(二)教育督导体制的特性(三)教育督导体制与教育管理体制(四)教育督导体制与教育行政体制(五)教育督导体制的类型二、教育督导组织(一)教育督导组织的概念(二)教育督导组织的功能(三)教育督导组织设置原则(四)教育督导组织类型与结构三、教育督导组织的职责权限四、国外教育督导体制的建设与发展(一)英国的教育督导体制(二)法国的教育督导体制(三)德国的教育督导体制(四)美国的教育督导体制(五)日本的教育督导体制五、中国教育督导体制的建设与发展(一)教育督导机构(二)教育督导组织的隶属关系和结构模式六、本章小结第三章 教育督导人员一、教育督导人员的职业性质二、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一)确定教育督导人员职责的依据(二)国内外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三、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一)确立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的依据(二)国内外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四、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一)选拔教育督导人员的一般方法(二)英、法、德、美、日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方法(三)我国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程序五、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六、教育督导人员的考评(一)考评方法(二)在考评中应注意的问题七、本章小结第四章 教育督导过程一、教育督导计划(一)教育督导计划的意义(=)教育督导计划的内容(三)教育督导计划的依据(四)教育督导计划的原则(五)相关的准备工作二、教育督导的调查研究(一)督导调查研究的意义(二)督导调查研究的内容(三)督导调查研究的要求(四)督导调查研究的步骤(五)督导调查研究的方法三、教育督导的评价工作(一)督导评价的意义(二)督导评价的种类(三)督导评价的原则(四)督导评价的程序(五)督评方案的设计四、教育督导的指导工作(一)督导指导的意义(二)督导指导的依据(三)督导指导的原则(四)督导指导的方法五、教育督导结果处理(一)督导结果处理的意义(二)督导结果处理的内容(三)督导结果处理后的定期复查六、本章小结第五章 教育行政督导一、教育行政督导的含义(一)教育行政(二)教育行政督导二、教育行政督导的内容(一)组织工作的督导(二)领导工作的督导(三)教育法规、政策执行的督导(四)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督导(五)教育管理工作的督导(六)教育队伍建设的督导(七)教育经费筹用的督导(八)教育社会效益的督导三、教育行政督导的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二)价值性原则(三)民主性原则(四)法制性原则(五)服务性原则(六)激励性原则四、教育行政督导的步骤(一)准备工作(二)培训工作(三)自查自评(四)按程序督导(五)督导结果处理五、教育行政工作督导注意的问题(一)点与面的关系(二)督政与督学的关系(三)“督前”、“督中”与“督后”的关系

章节摘录

  教育督导还必须依据国家的法规政策进行。教育督导是国家对教育工作的督导,这就要求教育督导组织和教育督导人员必须依法行事,不能有违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教育督导是执法监督,也就是根据国家的法规政策监督教育部门及其人员的执法情况。这是不是说只按法规,而不顾教育科学呢?严格说来,教育科学和教育法规具有一致性。教育法规是在教育科学的指导下制定的,教育法规不能违反教育科学,只能和教育科学保持一致。如果出现违反教育科学的现象,就必须加以纠正。反过来说,教育法规可以用教育科学进行说明。人的认识是无穷的,教育科学是不断发展的。随着人们对教育认识的深化,教育法规也将不断更新。另外,教育科学是一种理论或思想,不具有强制性,能否按教育科学办事取决于人们对教育科学的理解和自觉程度。所以,违反教育科学只能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而教育法规则具有强制性,任何教育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作为教育督导人员,就要在教育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进行督导,使教育督导工作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法律性,把科学和法律很好统一起来。  教育督导基本程序是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作为国家或政府的代表,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即按照法规政策监督和检查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时,教育督导也是运用教育科学理论和技术对督导对象进行教育评估和指导的过程。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区别在于:第一,教育督导是按照既定的法规进行监督和检查,但无权制定政策和法规;教育行政部门既要按照既定法规和政策开展行政活动,同时又要根据法律对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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