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妙春律师知识产权名案精选
2009-5
上海三联书店
朱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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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我认识朱妙春律师是在1994年春。当时由同事朱元涛法官(曾任最高法院马原副院长的秘书)牵线,其陪朱妙春律师到我办公室。初见朱律师第一印象,他是一位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其谈吐谦虚谨慎,举止温文尔雅,开口知识产权,闭口民族企业,从此我俩就结下不解之缘,经常会在知识产权论坛上相遇。随之便逐步了解到朱律师的生活、工作和爱好。他在生活上比较简朴,在工作上比较认真,在爱好上就是学习。他视著书立说、举办论坛为学习,以此来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包括理论造诣和实务能力。近日在一次研讨会上又遇朱律师,他请我为他近期将要出版的《朱妙春律师知识产权名案精选》(下称《精选》)作序,我欣然同意。早闻朱律师专攻知识产权,二十余年办案甚多,几乎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此次我打开书稿一看,果然如此,名不虚传,其目录井然,门类齐全,案例经典,案件精选。谓其齐全是指书中知识产权案件类别琳琅满目、一应齐全,如专利、商标、版权、网络、软件、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等案均有收入;谓其经典是指所选案例大多类型新、影响大、难度高、年代远。专利案如中集诉胜狮,乃业界老大诉老二,诉讼五年,难分难解。瑞士里特公司诉江苏凯宫之专利侵权案,堪称中外专利大战,涉及三个专利,京沪两地,六场对抗,精彩博弈;商标案如美国彭博有限合伙公司诉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侵权,撤销商号;版权案如鲁迅稿酬案,白毛女,五朵金花等。鲁迅稿酬案涉及中外合作出版的涉外版权和《两地书》合作作品的著作权f司题;“白毛女”芭蕾舞的编导、音创人员报酬问题涉及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五朵金花”案涉及作品名称权问题;商业秘密案有贵州长征电器诉上海华明等侵权,标的达亿,为我国商业秘密特大案。还有上海华明诉贵州长征电器和广西银河科技“确认商业秘密案不侵权”案,在全国尚属罕见。
本书是朱妙春律师的第九本著作,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分为简装版和精装本两种。此次,他从以前出版的著作中精选出若干经典案例,还增加了新的大案、名案20例,合成51例汇编成册,字数逾五十五万。本书体例按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及网络软件等六个章节编排,但并非简单地选编成册。
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帅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指导小组成员,1996年入选《中华名律师辞典》,现为鲁迅家族的首席法律顾问、中国版权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帅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室特邀研究员,张江高科技园区民主管理委员会主席团成员。著有《版权诉讼案代理》、《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代理》、《商标及专利纠纷案代理纪实》、《著名、疑难案代理纪实》、《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等5部著作,发表论文30余篇。
序一(蒋志培)序二(王文正)序三(刘桂明)专利 三大战役——“夹筋强力包装纸袋及其专用加工设备”专利侵权案 卫星“下凡”——“微晶灯状远红外辐射加热器”专利侵权案 走进“灰区”——704所矿泉水制造装置专利申请权案 冰释前嫌——青岛孝成专利案 “长缨”缚“狮”(上)——中集漏水器专利案 “长缨”缚“狮”(下)——中集漏水器专利案调解记 狮口渐闭——下海公司专利报酬案 判若两“物”——英国跨国公司诉中国澳托克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案 声东击西——刘延风与上海E公司专利、不正当竞争案 公证决胜(峰回路转)——杭州吉维公司诉快恺公司专利侵权案 公证决胜(勇闯五关)——杭州吉维公司诉快恺公司专利侵权案 三头六臂——瑞士跨国公司诉江苏凯宫专利侵权案商标 同根相煎——“永和豆浆”商标行政复议案 荣归故里——金华火腿行政处罚案 泪湿镜片——“吴良材”字号使用权案 “舢”胜“航母”——摩托罗拉“M”图形商标案 伟名商标——鲁迅商标案 慧眼识真——“海菱”商标、“惠工”字号案 一波三折——轩尼诗商标侵权案 真假“彭博”——“彭博资讯”商标权案 连下两城——花嫁喜铺商标维权案 达娃之争——与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握手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网络软件附录 一、娃哈哈与达能法律纠纷的十大焦点问题 二、宗庆后一路走来没有过错 三、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四、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研究 五、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诉讼和申请实务 六、外资并购中资的知识产权陷阱后记
正当上海中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光明公司向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包装纸袋及设备”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上海中院据此中止审理。郑志文专利侵权大战的中心便由上海转移到北京,其内容也由“专利侵权”转变为“专利无效”,这场“战争”也就进入了第二阶段。对方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是该“包装纸袋及设备”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是职务发明,并且是剽窃韩士纪和吴桥减速机厂的技术。看得出,对方此次作了大量的调查,提供了许多证据材料,就当时条件而言实属不易。但是他们并没有把握好所举证据的证明内容问题,以致其中几份证据反而证明了我方的观点。请求人提出在“包装纸袋及设备”专利申请以前,韩士纪已在河北沧县阎村乡许村试制、生产和销售过该技术产品,所以,该项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在所涉的专利申请以前,韩士纪确曾进行过夹筋强力包装纸袋机的试制。.1982年,郑志文购买原材料,用手工制作夹筋纸袋十余个,让韩士纪把这些样品拿去试验,但终因缺乏机械原理知识,未能完成该技术的最终研制。后来,郑志文和其父亲郑凤阁,在辛礼纯、陈国伟等技术人员的帮助下终于研制成功。虽然韩士纪也在研制,但其并未成功,使得沧县阎村乡许村15户集资亏损达9000元。通过对知情证人辛礼纯和陈国伟进行调查后更证明了这一点,他们说“郑志文把韩士纪的没有试制成功的机器买回来,发现有许多技术问题还没能解决。后来我们又继续研制,最终完成了轨迹成型器、经线加人器、纬线加入器和碾轮等关键技术”。可见请求人光明公司所谓“生产、销售过该技术产品”,其实也是指这种没有试制成功的“机器”。既然夹筋强力包装纸袋机在阎村乡处于试验阶段,那么,就谈不上技术的公开了,也谈不上产品的公开使用问题。没有制成的产品更谈何销售?阎村乡一台尚未成功的机器卖给吴桥减速机厂,并非作为产品销售。至于对方列举的1985年3月《河北经济报》的报道,其内容是关于夹筋强力包装纸袋,而不是其专用加工设备;况且它仅是一则新闻性消息,没有公开所谓的“技术”内容。
今作后记有三喜:一喜,集二十余年律师执业办案精华的《朱妙春律师知识产权名案精选》即将面世。此书的出版对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是一个去粗存精、由表及里和不断提升的过程。我1985年执业,经十余年,至1998年办版权案近百件,素有集案成书的愿望。正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刊《律师与法制》杂志社于:1998年秋在昆明举办:“部分名律师座谈会”,会上有缘与董服民副总编相识,并应邀为1999年杂志连载撰写办案纪实,如此遂成功了我的第一本办案纪实——《版权诉讼案代理纪实》,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成为全国律师协会与法律出版社合出《名律师办案丛书》的第二本(第一本系广东专家温旭撰写的《专利代理实务》)。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从2001年起至今,又先后出版了《反不正当竞争案代理纪实》(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l0月出版)等办案纪实丛书七本,总逾三百万字。这些著作虽属经验总结,但毕竟为赶时间,且在繁忙的办案之余,挤出时间编著成书,难免会有仓促成书、有些地方详略不当之憾。记得去年初,在京沪两地的律师办案纪实作品研讨会上,上海好友陆方遒与北京好友周林均不约而同地劝我“注意身体,缓出精品”。此语言简意骇,我当牢记在心。于是我又顿生创意,我想:所出纪实,门类齐全,几乎涉及知识产权基本领域,不如将其加工整理,去粗存精,每书选出若干经典案例,共50例,然后,汇编成册。如此,一则质量显然可高于之前;二则读者执书一本。即可浏览知识产权各个领域。二喜,此书由我国知识产权界权威蒋志培博士作序。蒋博士多年来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轻易不为他人作序,故虽属老友,且在知识产权论坛上也常遇,然我却一直不敢开口。此次,鼓足勇气,请他作序,不料蒋庭长欣然应允,并说他不徇私情,只是对我在知识产权事业上默默耕耘二十余年的肯定和支持。
无
怎么说呢,总体不错,但没想象中那么好!案件仅分体深度不够!我感觉,还不如多看看北京市高院、跟最高院的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