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常用法律法规选编
2011-11
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市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联席会
215
本书收录了包括主体法、用工法、合同法、融资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税收法、竞争法、破产重组法、责任法、救济法在内的10个篇章,涵盖了35部与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行为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每一类法律条文都配以“律师提示”,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知法、懂法、用好法律。
前言
第一编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编 用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编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编 融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编 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六编 税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编 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编 破产重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编 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编 救济法
后记
版权页: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一个月代通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公有制企业常用法律法规选编》是上海市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黄浦区率先试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经验基础上编辑出版的,旨在帮助服务本市非公有制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