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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困境和制度创新

李凤章 立信会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立信会计出版社  

作者:

李凤章  

页数:

190  

字数:

151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困境和制度创新》主要内容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能力研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一个伪命题、划拨土地使用权之本质:从与出让的关系谈起、划拨土地的使用为什么会被类型化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革等。

作者简介

  李凤章,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2005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东方早报特约评论员、爱尔兰国立科克大学和美国田纳两大学访问学者。2008-2009年曾挂职任上海市杨浦区房地资源局副局长。长期从事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在《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等法学权威或重点核心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曾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优秀奖和上海市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长期跟踪关注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在《东方早报》、《国土资源报》等发表土地制度评论数十篇。主持完成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历史、比较和实证的考察》,主持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以小产权房问题为切入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土地抵押融资困境概述
一、土地抵押融资的基本理论
二、我国土地抵押的融资困境:融资过度和融资不足并存
第二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能力研究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一个伪命题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本质:从与出让的关系谈起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为什么会被类型化为“土地使用权”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革
第三章 储备机构土地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范
一、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抵押贷款现状
二、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抵押贷款的规范化运作和风险化解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
一、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外转让与抵押的“禁止”
二、对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质疑和反思
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具有重要的社会急迫性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度明文合法化
五、父爱主义:目的与效果的反差
六、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的障碍及其化解
七、在立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之前的过渡措施
第五章 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障碍及其化解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立法禁止及其反思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理基础
四、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需要
五、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地方探索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与土地社保功能的协调
第六章 土地开发权的财产化与融资交易
一、土地开发权的基本概念
二、土地开发权的类型与归属
三、开发权与管制性征收
四、开发权的法理基础:财产的权利束理论
五、土地开发权融资的美国经验
六、地票及其交易——土地开发权制度的本土实践
七、我国开发权交易融资的模式选择
第七章 土地银行概论

章节摘录

  当然,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人们常常并不区分土地和土地权利,而笼统地把土地本身即视为财产。甚至很多立法也是如此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显然,将土地等同于土地财产权。而实际上,征收的并非土地,而是土地的财产权。大陆法系之所以将物本身等同于财产,是因为其坚持对物的绝对所有权,其不动产像动产一样可以被个人所拥有,当我们说这个物的所有权是我的,就意味着这个物或者这块土地全部的时空要素都是我的。我转让这个物,就是在转让这个物的所有权。如此,所有权和物本身被等同了。  就土地所有权来说,其乃是“国家在逐步涤除掉土地上的公共权力因素,使土地成为单纯的财产之后建立的私人对于土地的终极支配权。本身是公共权力以主权形式上升并集中于国家之后,个人在私法领域建立的自治帝国。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在于作为一种制度,其确立了所有权人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包括剩余价值的归属和财产利益享有的无条件。权利期限的无限性,可转让性,以及用途的非限定性,构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同时.所有权体现的乃是个人相对于国家来说对于土地经济要素的垄断,私人性或者说个人所有是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命题。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却与此不同。首先,我国并不存在个人土地所有权,所有的土地均被认为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次,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和抵押,根本无法发挥财产的市场配置作用。相反,土地的利用,必须为使用人设定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见,在我国,发挥西方国家土地所有权职能的权利类型,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在此背景下,再简单地沿用大陆法系的说法,将土地本身混同于土地所有权,并将其作为财产权,无疑是不准确的。因为此时的土地抵押,已经不是土地所有权抵押,而是土地使用权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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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编著的《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困境和制度创新》共分七章分别是:土地抵押融资困境概述、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能力研究、储备机构土地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障碍及其化解、土地开发权的财产化与融资交易、土地银行概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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