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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顾问

佘国满 湖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3  

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

佘国满  

页数:

358  

前言

“三农”问题依然是现实而又迫在眉睫的问题。诚然,自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农民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农民事实上也经历了几次解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农民从“三座大山”的剥削和压迫中解放出来,翻身作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包产到户,使农民从饥饿半饥饿中解放出来,开始吃饱了肚子,过上了温饱甚至小康生活;村民自治的推行,使农民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开始向民主政治的方向迈进。然而,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仍旧存在,今天农民的社会处境和生存状态不尽如人意,各种贱农伤农的事件时有发生。“三农”问题至今仍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的农村工作任重而道远。1949年建国后,我国移植了前苏联僵化的经济模式,迅速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二元社会结构。包含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粮食供给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给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婚姻制度等14项制度在内的二元社会结构,人为地把我国切割成市民与农民相区别、城市与农村相隔离的畸形社会,农民成为低人一等的二等公民,农村也曾一度成为城市人“犯错误”、“受处分”的下放和改造之地。一个国家就这样泾渭分明地划分成两大块,各大块年复一年地进行着封闭的体内循环。与此同时,国家还实行“挖农补工”政策,通过“剪刀差”无偿地从农民那里获得工业化所需要的原始积累。据统计,从1952年到1986年,34年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6868.1 2亿元的巨额资金,约占这些年间农业所创造价值的18.5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剪刀差”还在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直接造成了农村的落后贫困和农民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内容概要

该书共分十三篇,以问答的形式加以编写,都是同农民朋友有最为密切关系的法律问题的解答。

书籍目录

一、农民负担、减负、增收篇 1 农民应缴纳多少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2 村提留用于哪些项目? 3 什么是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4 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5 什么情况下减免村提留和核减乡统筹费? 6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守什么原则? 7 向农民集资,应遵守哪些规定? 8 可以向农民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吗? 9 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在哪些方面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0 农民建房收费应遵循什么规定? 11 农村中小学收费应遵循什么规定? 12 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有哪些项目? 13 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14 畜禽及畜禽产品疫费标准是什么? 15 农业监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16 渔业船舶检验费、海事调解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17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哪些新规定? 18 国务院关于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和项目的12条原则具体是指什么? 19 “一项制度,八项禁止”具体是指什么? 20 何谓“三乱”?怎样治理“三乱”? 21 农业法保护农民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22 国家在中强化肥价格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方面有哪些措施 ……二、土地承包、土地管理篇三、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篇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篇五、村民自治篇六、退耕还林、种子保护、乡村医生执业篇七、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篇八、婚姻家庭继承篇九、工伤保险篇十、刑事法律篇十一、民事法律篇十二、行政法律篇十三、诉讼文书篇后记

章节摘录

(1)不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无法定原因在客观上已无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法定原因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的履行期已到,合同当事人未按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明确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催告或在债权人指定的期限到来后,债务人仍没履行债务的,亦构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不仅包括债务人的迟延履行,也还包括债权人的迟延履行,如债权人不积极配合债务人的履行,造成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无故拒绝接收债务人履行。(3)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亦称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外观要求或存在隐蔽瑕疵,或标的物数量不足,或履行的地点不当等等。上述情况可称之为给付有瑕疵,即一般不完全履行。另一类不完全履行的情况是加重给付,它不仅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且因其履行的瑕疵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对此,受损害的债权人不仅有权选择违约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选择违约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4)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或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诺的合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51.什么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给侵权行为下一个定义: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侵权行为是致人损害的行为。损害是侵权行为的重要事实。

后记

《农民法律顾问》一书几经易稿,终于面世了。几多欣慰几多感慨涌上心头。想说的实在太多,想要感谢的人也不在少数。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刘爱才先生虽公务繁忙,仍不忘悉心指点,该书大纲就出自其手,有了他拟定的纲目,我们的工作立即有了方向标。朝着这盏指路明灯,历经跋涉,费时近半年,几近目标,却往往又因该书头绪繁多,而编者才疏学浅不得不几度搁笔,这样停停走走、走走停停,竟也走完了全程。刘市长的教诲至今仍在耳畔回响:“一定要编写出一本农民最为需要的法律读本。这是他交给我们的硬指标。唯愿此书能合农民朋友心意,能合刘爱才先生心意湖南人民出版社领导立意高远,将《农民法律顾问》一书列入其出版计划,令我们非常感动,在经济效益优先的今天,该社却以社会效益为重,以服务农民为重,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三农”政策为重,毫不犹豫地出版这本并没有太乐观的经济效益的图书,特向他们致以真诚的敬意该社编辑邓胜文先生为我们提供了良多惠助,没有他的真情奉献,该书最多只能部分地贮存在电脑中,而另一大部分则无从谈起,因此我们也深言感谢该书共分十三篇,以问答的形式加以编写,都是同农民朋友有最为密切关系的法律问题的解答。我们是这样分工编写的:佘国满(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负责第一、二、三、四、五篇的编写;杨能山(湖南科技学院党委宣传部长、副教授)负责第六、七、八、九篇的编写;余国华(湖南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法学教授)负责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篇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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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顾问》是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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