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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论

贺晓辉 湖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

贺晓辉  

页数:

226  

前言

  序事难,难在必须。序以建言,首引情本。受邀为学者型律师贺晓辉先生新作作序,拜读其书,感慨万千,欣喜有加。众所皆知: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公司的经济竞争力。培育和拥有一批具有国际经济竞争力的公司,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增强包括经济实力在内的综合国力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公司的发展必须以公司法治的完善为前提。放眼世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凡属市场经济大国,均以拥有完善的公司法治为前提。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目前还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鉴于公司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学术界非常重视对公司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取得诸多令人瞩目的理论研究成果。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不仅对于公司法的立法完善,而且对于公司法适用,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按照学界通说,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德国。作为一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企业组织形态自发演进的结果,而是德国学者为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而创造出来的,是“德国法学之最天才的创造物”。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兼合的性质。

内容概要

本书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论述对象,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问题,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的逻辑顺序,结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自己多年从事公司法律实务的经验,对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较深入的理论阐述。

作者简介

贺晓辉,男,国家高级律师,生于1964年7月,籍贯湖南,曾在号称“中国法学黄埔”的西南政法大学执教十个春秋,后回湘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成功创办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总部在湖南省长沙市,在株洲市、岳阳市、深圳市均设有分所,律师和工作人员近百名。该所先后被评为“湖南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首批诚信律师事务所”、“文明示范窗口单位”。贺晓辉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湖南省十佳律师”、“湖南省执法系统优秀青年卫士”、“湖南省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株洲市十大杰出青年”、“第十届中国时代十大杰出人物”等,同时担任湖南大学和湖南工业大学客座教授、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长沙市芙蓉区政协常委、新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等。从事专职律师期间,在成功代理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和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之余,先后著有《对我国民事主体理论的几点反思》、《论物权法定原则》、《第52条第5项规定之理解与适用》等文,合著《证据学》等书。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企业法律形态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公司的法人格及否认 第四节 公司的能力 第五节 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七节 设立中的公司 第八节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无效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行使和保护概述 第二节 股东权利的处分(转让) 第三节 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派生诉讼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代表人 第六节 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义务 第七节 董事、监事及经理的民事责任 第八节 公司决议瑕疵及诉讼 第九节 公司僵局纠纷诉讼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财务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债券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七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和解散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九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 第一节 破产程序制度 第二节 破产实体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  是指应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资本严重不足、逃债废债、滥用支配地位等。在行为要件中,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标准,一直存在主观滥用论和客观滥用论之争。主观滥用论认为,为了确保法的安定性,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被滥用,支配股东的主观滥用意图即主观目的要件必须确定,即公司背后的法人格利用者必须具有违法或不当目的。客观滥用论则认为,强调主观要件不合乎社会的需要,而且会导致受害债权人的举证困难。①但鉴于公司法第20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格利用者必须在主观上具备恶意的不当目的或违法意图这一情况,我们认为,除行为人自己证明无“滥用”的主观目的外,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  要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结果,且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何为“严重”后果,可结合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来综合认定。原告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时,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起否定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  4.时间要件  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制度,涉及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平衡的问题,应该在何时适用或启动才合理?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公司破产或执行程序中才能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要件,法院在审理结案时即可以依原告的请求作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判决。②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考虑,我们同意后一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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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讲的很细,有些内容其他书也不讲,诸如公司股东未出资问题中的举证责任。
非常好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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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可以作为了解有限责任公司“从生到死”的入门读物。


有针对性,归整得也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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