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2010-8
湖南人民出版社
吴畅
318
本书打破了国内目前刑诉法教材和理论教学的传统体系,积极探索并创新适合高职法律教育的应用型教学体系内容。本书设计的主要思路是,根据不同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刑事诉讼工作过程中的不同工作任务来设计教学内容模块,依据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诉讼阶段中不同诉讼主体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来分别进行理论知识讲授和实训操作。这样,课程学习内容与法律职业岗位群对应,构建以岗位应用能力为主体、“理论实践一体化,学练用相结合”的课程体系,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处理刑事诉讼实务的法律职业技能。本书应用性很强,也可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其他社会读者阅读。
吴畅,男,1982年生,中共党员,湖南长沙人。200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同年进入本校研究生部就读,师从著名学者龙宗智教授,2007年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教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兼具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务经验,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参编法律教材多部。
绪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三节 基本原则第一编 侦查阶段的工作 第一章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工作 第一节 管辖与回避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强制措施 第四节 羁押期限与期间、送达 第五节 证据 第六节 侦查行为 第七节 侦查终结与补充侦查 第八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 第二章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工作 第一节 检察院的侦查 第二节 审查逮捕 第三节 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 第四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 第三章 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 第一节 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 第二节 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律师权利 第三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第二编 起诉阶段的工作 第一章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工作 第一节 审查起诉 第二节 提起公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 第二章 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 第一节 刑事辩护 第二节 刑事代理 第三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第三编 审判阶段的工作 第一章 审判阶段法院的工作 第一节 审判总论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六节 第二审程序 第七节 死刑复核程序 第八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 第二章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的工作 第一节 出庭支持公诉 第二节 二审抗诉与出庭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出庭 第四节 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第五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 第三章 审判阶段律师的工作 第一节 一审辩护 第二节 二审辩护 第三节 刑事代理 第四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第四编 执行阶段的工作 第一章 执行阶段法院的工作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 第二节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 第四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 第二章 执行阶段公安机关的工作 第一节 执行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三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四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 第三章 执行阶段监狱的工作 第一节 收监 第二节 监外执行 第三节 减刑、假释 第四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 第四章 执行阶段检察机关的工作 第一节 对各种刑罚执行的监督 第二节 对执行变更的监督 第三节 常用法律文书范样主要参考文献
刑事诉讼法在学理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一切与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我国于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1.其他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这类刑事诉讼规范的特点是,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的规范体系,而是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中。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所作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1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刑法》、《监狱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法官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机关所作的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其他解释;(5)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看守所条例》、《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等;(6)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其他国际性司法文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判例作为刑诉法的法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法律渊源,我国的判例实际上都是些先进经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