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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实务

尹梦霞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

尹梦霞  

页数:

193  

内容概要

  《税收筹划实务》主要作为税法课程教学的辅助资料,所以全书内容是按照税种对筹划实务案例进行分类撰写的,并且基本上每一个税种都撰写了相应的筹划实务案例。体例合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除了利用税收法律中的优惠政策外,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分析,从中发现税收筹划空间,进而通过合理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进行税收筹划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正确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求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税收政策来优化企业的业务流程,使之既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税收筹划实务》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基本上每一个税收筹划实务案例都包含了导入案例、法规解读、筹划思路、筹划方案和注意问题几个部分。

书籍目录

第1章 增值税筹划实务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筹划二、商品销售渠道的税收筹划三、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税收筹划四、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五、商业企业常用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六、汽车4S店赠品支出、厂家返利税收筹划七、涉农企业增值税筹划八、“公司+农户”的税收筹划九、购货渠道的税收筹划十、运费的税收筹划十一、返还资金的税收筹划十二、通过改变合作方式实现进项税抵扣第2章 营业税筹划实务一、预存话费送手机减轻税负有两招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三、公司为外部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四、广告业的营业税处理五、个人出租房屋可用营业税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六、娱乐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七、建筑设计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八、建安企业自产自用的建筑材料如何纳税九、建安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十、联营转自营超市不纳营业税第3章 消费税筹划实务一、先销售后换取生产资料的消费税纳税筹划二、消费税的筹划技巧三、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四、消费税筹划中的平衡点分析五、消费税纳税人合并的筹划六、变自制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税收筹划第4章 个人所得税筹划实务一、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缴纳三、高管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五、平安“税务门”事件中员工持股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六、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七、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八、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纳实务九、私营企业对税后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十、“双薪”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十一、董事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十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筹划十三、房屋出租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十四、不同身份的自由撰稿人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第5章 企业所得税筹划实务第6章 其他税收筹划实务

章节摘录

  第二,第一层的控股比例只要不低于30%,即符合条件了。但是,对于第二层间接控股的公司必须是子公司。因此,如果仅从持股比例的角度考虑,只有在上市公司持有一级公司股份超过50%,且一级公司持有二级公司股份比例也超过50%的情况下,二级公司才符合时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的概念。这两个条件有一个不符合,二级控股公司员工都不符合先手优惠计税方法的资格。但是,在实践中母子关系的形成既可以通过股份控制方式,也可以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这里,有些纳税人就可能会问,如果A上市公司持有非上市公司B的股份只有40%,但该上市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B公司,他们是实质意义上的母子关系,此时,B又持有非上市公司Cl000/o的股份。此时,C公司员工能否享受优惠计税待遇呢?笔者认为,从该文件对于间接持股比例计算的规定来看,目前税务机关对于母子关系的认定可能还是仅限于通过持股比例的计算来确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持股比例计算,A上市公司只间接持有C公司40%的部分,不符合母子公司条件,C公司员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对于B公司员工,由于A公司持股比例虽然只有40%,但已经超过了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30%。因此,B公司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⑧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⑥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⑧限制性股票所得能否享受分期纳税待遇。我们知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这里,肯定会有人问,对于取得限制性股票激励人员能否也享受自解禁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分期纳税的待遇呢。笔者认为,对于限制性股票形式的股权激励是不可以的。因为,对于股票期权激励方式,被激励对象行权后取得的股票可能存在一个限售期,因此,考虑到被激励对象可能无法通过变卖股票取得收入来纳税,我们给予了一个分期纳税的待遇。但是,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我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解禁日。既然解禁了,被激励对象就可以自由卖出股票取得所得了。因此不会存在纳税上的困难。同时综合考虑国税函[2009]461号文关于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被激励对象应在解禁当期纳税,不能享受按不超过6个月分期纳税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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