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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年宪政历程

王培英 编 王培英 凤凰出版社 (2012-02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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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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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英 凤凰出版社 (2012-02出版)  

作者:

王培英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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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序 言  2011年,历史前行中,我们遇合了这样一个辉煌的时间节点,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对过往历史的凝视和回望,我们有对“苦难辉煌”的重新阐释,有对辛亥百年以来逝去的人和事的一种当下的认知。  2011年,又一件大事是,3月间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向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上溯三年,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到,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新中国宪政史发轫于1954年宪法的颁布,当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毛泽东评价孙中山是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我们共产党人是孙中山革命事业的继承者。他还提出,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予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一定要深刻了解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不懈奋斗的光荣历史和伟大历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刻,回顾百年来曲折前进的宪政历程,是很有意义的事情。我们生逢其盛,深感幸运。在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下看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和基本要求,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和掌握我们党总结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形成的马克思  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从而坚定信心,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  我们设计的全书框架是:在阐述中国宪政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以对1982年现行宪法的阐释为中心,论述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一国两制”和人权保障等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规范,论述现代科技发展对宪政的推动以及中国宪政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和贡献。  显而易见,本书的编辑目的,在于对依照现行宪法实行的民主政治即社会主义宪政的历史观照和今日现状的阐发。为更好地加以说明,我们征得许崇德教授同意,把他发表在《法学杂志》2008年第二期的《宪政词辨》一文,转载如下,作为本书序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政见诸各类文书,少说也已经有了上百年历史。在这漫长岁月里,赞成者有之,不赞成者有之, 各种不同势力对宪政的认识和态度大相径庭。直到今天,还有人存疑应不应该采用宪政一词,足见思潮之纷扰。其实,毛泽东早已清楚地解释过宪政的词义。他于 1940年在延安宪政促进会上曾作过一次经典性的演说。在这篇演说中明确地指出:“宪政是什么  呢?就是民主的政治。”这是毛泽东在当时众说纷纭的情况下,直截了当地揭示了宪政的实质。宪政即民主政治,既然二者之间画了等号,那么,宪政与民主政治的提法可以并存或者交替使用,应是没有疑问的。  宪政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那就是必须有一部宪法即国家的根本法。宪政就是宪法与民主政治的有机结合。曾有学者形象化地说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这个说法不无道理。它指出了宪政和宪法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宪政就是依照宪法而实行的民主政治。简言之,宪政就是宪法的实施。事实表明,实行宪政不能没有宪法,如果没有宪法,那民主就是无序的,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宪政。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宪政,那么,宪法就落不到实处,势必成为一纸空文。必须指出,宪法、宪政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强烈的阶级性。从这个方面来说,宪政的性质同宪法的性质是一致的,归根到底,二者都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所以,马克思主义者把国家的类型、国家政权的阶级性作为对宪政进行科学分类的标准。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的宪政可以分为资产阶级宪政和无产阶级宪政两类。资产阶级宪政亦即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对于这类宪政,毛泽东曾经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称它为:“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又叫做“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的所谓民主政治”。毛泽东说:“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这个意义上的宪政,当然不是人民所要的。过去不要,今天不要,将来也永远不能要。  另一种类型是无产阶级宪政即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毛泽东曾经在同一篇讲话中称之为:“苏联式的、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毛泽东还说:  “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可见,无产阶级宪政与资产阶级宪政是有着根本性区别的。毋庸赘言,无产阶级宪政即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个意义上的宪政,当然是人民所需要的,而且,我们实际上已经实行了这样的民主。 毛泽东在同一篇光  辉著作里,还提到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他说:“(新民主主义宪政)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又说:“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毛泽东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已经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有了初步的实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的《共同  纲领》曾规定新中国“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政权。《共同纲领》的这个规定同毛泽东当年给新民主主义宪政所下的定义是相吻合的。因此,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新民主主义宪政取得了全国性的胜利。但从发展的规律看,中国的宪政并不到此止步。五年后,我国颁布了 1954年宪法; 1956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宪政 (也就是实行依据宪法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历史发展的事实有力地证明:毛泽东在67年前所作的关于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以及“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的预言,是完全正确的科学预见。  毛泽东的光辉著作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我们认识宪政和研究宪政问题提供了智慧的钥匙。尤其是对于宪政的阶级性的重要论点,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去看待宪政。但近来却有人认为毛泽东的宪政理论都是些六十多年前讲的话。它只是针对那个时候的历史情况,而今天的中国,情况早已发生变化,所以没有必要提宪政。此类观点是不严肃的,也是不能苟同的。 诚然,经典著作中的某些片言只语也许会受到时间性的限制,但是其中大量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则是永存的。例如,前述的毛泽东关于宪政的阶级性以及应把宪政区分为不同类型的理论教导,那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光辉学说,是无论如何都不可以否定的。有人误以为提宪政就是搞资本主义,就是西化。这种不以阶级分析、笼而统之的说法不仅是片面的,而且也罔顾今天世界上除了资本主义宪政外还有社会主义宪政存在的事实。 他们又认为,既然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提法,就不应该有社会主义宪政一词了。何况赞成宪政的人连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宪政”,所以还是免谈为好。这种说法多少有些欠缺兼容的气度。 应该相信,人民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提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大家是衷心拥护的。但某一事物往往可以有两种或者更多的称谓,这不仅十分正常,而且同义语词的普遍存在,恰恰反映了中国语文的丰富多彩。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提法同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完全可以并存,不必有你无我,势不两立。其实,还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语,也是它们的同义语。三语共存,亦没有什么不妥,可以各尽其用,各得其所嘛。在一般情况下,大都使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词,而在谈到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建设时,就会使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词。在其他的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需要突出宪法及其实施的场合,那就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宪政一词了。举例说,江泽民 1998年3月 19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当选国家主席时说:“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恪尽职守,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接着,他扼要地阐述了施政要点。2003年3月 18 日,胡锦涛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当选国家主席时也说:“我一定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竭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他也简述了自己的施政目标。把二位主席发表的讲话称之为表现了社会主义的宪政精神,大概不会遭致责难,从而应是较为贴切的吧。词汇的丰富显示了祖国文明的高超,反映了我民族文化的博大和优越。领导人讲话交替地使用一下同义语,于情于法不仅无可指摘,而且会增强渲染力,更扣人心。  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宪政?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既然宪政是依照宪法实行的民主政治,那么,宪法的全部规范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  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公报说我国取得了巨大成就,是“实践证明”了的。这里的实践显然是指实施宪法,也即推行宪政的结果。 根据公报的表述,什么是社会主义宪政?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一清二楚了:社会主义宪政就是实行“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政治。”还可以答:社会主义宪政是“符合我国国情、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民主政治。或者可以参照宪法文本作更具体的回答:社会主义宪政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并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和调整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  主政治。总之,宪法文本从序言起到第138条再加上31条修正案,统统都是社会主义宪政的重要内容。  以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回答,虽然不敢说至善尽美,但可以告慰的是,这里起码没有任何“西化”或者“自由化”的痕迹。不可否认,搞西化、自由化的势力确实存在,对此不能掉以轻心。反对采用宪政提法的人也许动机良好,但无论何如,必须首先分清自由化与非自由化的界限。反西化、反自由化是长期的复杂的斗争,绝对不是拒用个别名词即可  以制胜的。另一方面,亦无需因为某个提法曾被该种势力使用过而刻意避讳,加以摈弃 。更不必像有人宣称的那样:这 (指是否采用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不是学术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来试图警告与自己看法不一样的同志。须知此类做法的历史教训已经够多的了。  中国百年来,人民一直关心宪政。人民一直盼望并为之而奋斗的是新民主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中国人民并没有把宪政当做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来对待,正像我们并没有把共和国的称号当做资产阶级专利品来对待一样。但不可否认,我国确实经历过一段时期,当一说到民主、人权、自由、平等的时候,有的人便跳起来,斥之谓资产阶级货色。可是今天的情  况已大不同于过去。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等词语早已堂而皇之地写进到国家的重要文献中去了。温家宝总理 2007年 11 月 19 日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演讲时说:“只有兼容,尊重不同文明,取长补短,才能使自己不断地充实和强大起来。中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为中国所用。”温总理强调开放、兼容,吸收一切文明成果,非常鼓舞人心。何况宪政一词是中国造还是舶来品,尚待仔细研究哩。即使证明它确是从外国引进,那也是一百多年前的事。它作为一个名词或者一种提法,随着岁月流逝,早已融入中华文化的大熔炉中去,成为汉辞汇的组成部分了。总之,要实事求是,开放、兼容。现在应该到把宪政二字如同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等词语一样,从长期的禁锢中解放出来的时候了。  本书的基调是回顾性、总结性的。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前景,拓开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十七大报告用我们熟悉亲切的语言,阐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和规律性要求。比如,报告提出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指出要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强调“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  运行”,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等等。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平等、博爱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今天,我们展望未来,已经可  以清晰地看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顺乎世界潮流、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趋势和今日国情的,能够真正给全中国人民带来安定幸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犹如一轮红日,正在古老又年轻的神州地平线上冉冉上升。  我们特别邀请的本书各篇文章的作者,都是在中外法学界享有盛名的学者,其中有著作等身的老一辈学术大家,有在其研究领域中执牛耳的中青年学者,有同时身负重任的行政领导人,更有直接参加推进宪政实践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在完成繁重的本职工作任务以及执行法定职务的同时,欣然为本书撰稿,展示了令人钦佩的政治热情和历史使  命感。我们向每一位作者表示深深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本书的编辑工作,有幸得到许崇德教授的特别关爱。作为宪法学泰斗,参与制订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国家立法工作的老前辈,许先生对全书的篇章设计给予了具体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对本书的编辑和出版十分  关注,并给予有力支持和帮助。曾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社长、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老干部局局长杨瑞雪,在本书酝酿之初就热情支持,并作出妥当安排,保证了编辑、出版流程的顺畅。还要特别提到的是资深出版人申作宏先生,他的无私帮助为本书的付梓起到了推动作用。对诸位先生、领导和朋友,我衷心地说一声:谢谢!我会一直铭记你们的关爱、支  持和帮助。让我们一起,为了祖国更加美好的明天,再努力!  王培英  2011年10月10日

内容概要

  回眸中国人权的百年发展,几经浮沉,几度风雨。志士仁人播撒下的人权思想的种子,经历了一个世纪的风雨洗礼甚至严寒冰封,终于在百余年后的今天开出制度之花并吐露芬芳。本书向读者展示了辛亥革命百年以来宪政制度的进展过程,路漫漫其修远兮。诚然,我国的人权标准之于世界,东方文明之于西方文明,仍处于磨合与激荡之中,我国的人权发展也注定不会是一番坦途,但无论是困境还是瓶颈,一个高度重视人权的国家,都会披荆斩棘、筚路蓝缕地坚毅前行。

作者简介

王培英,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斤秘书二局局长。参与制定或修订宪法修正案、选举法、立法法、物权法、教育法等多部法律。策划编写《新中国50年法律总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等。

书籍目录

中国百年宪政回顾 张晋藩 一、西学东渐——宪政思想的萌发/2 二、救亡图存——中国宪政运动的价值取向/6 三、以宪法为宪政的基本诉求/9 四、人民民主——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目标/32 五、新中国的宪政历程/41 六、百年中国宪政的发展与宪政建设的历史借鉴/49 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宪政建设 许崇德 一、关于宪政的一般概念/60 二、新民主主义时期:1919—1949年的宪政/63 三、新民主主义时期:1949—1956年的宪政/77 四、社会主义时期:1956—1966年的宪政/86 五、社会主义时期:1966—1982年的宪政/93 六、社会主义时期:1982—2007年的宪政/100 七、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宪政建设/112 一九八二年宪法 乔晓阳 一、八二宪法的历史背景及起草/119 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八二宪法中的体现/133 三、八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39 四、八二宪法的历史意义/145 五、八二宪法的发展/158 六、毫不动摇地保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16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李林 一、引言/174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农民协会制度/177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苏维埃代表大会/184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步形成:从参议会到人民代表会议/193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到全国人大会议召开/205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造/211 七、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31 中国宪政的特色——“一国两制” 王振民 一、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宪政理论/247 二、改变了中国人宪法上的统一观/253 三、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包容性的扩大/262 四、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267 五、新型的地方政权制度/282 六、新型的公民权利和义务/287 七、特殊的法律解释制度/295 八、特殊的司法制度、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303 九、宪法与基本法的特殊关系/305 中国人权百年回顾 徐显明 一、清末到辛亥革命前的中国人权/312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人权状况/320 三、国民政府时期的人权思潮/328 四、建国到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人权/338 五、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人权的发展/342 现代科学技术与宪法发展 韩大元 一、导论/358 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宪法发展的影响/360 三、宪法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保障/381 四、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与宪法价值观的冲突/386 五、宪法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协调发展/405 走向世界的中国宪政——中国对西方政治文明的借鉴和吸收 张千帆 一、引言——宪政制度与文化的交替演进/416 二、立宪意识的萌发与成长/420 三、制度与文化的交替演进——核心宪政价值的引入与实践/429 四、代结论:中国“国情”与普适价值/449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抗日战争时期宪政建设最主要的特点和成就,是注重人权保障。各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中,都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有些根据地还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单行条例。如1941年11月,冀鲁豫边区行署颁布了《冀鲁豫保障人权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同年10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了《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等。以《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为例,除《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的有关规定外,还特别规定“边区人民之财产、住宅,除因公益有特别法令规定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搜捕”;“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非抗传或不执行判决及有特殊情形,不得扣押”;“被捕人犯之财物非经判决不得没收,并不得换掉或任意损坏”。 综上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政建设是在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以“民主”、“团结”战胜日本帝国主义为价值取向,以抗日根据地为依托,以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为着眼点,极大地激发了根据地人民的积极性,发挥了民主是抗日的保证的作用。不仅如此,还促进了全国范围内争民主的宪政运动的高涨。 鉴于充分发动民众、实行民主对于坚持抗战,并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性,1939年9月,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四次大会,中国共产党的参政员董必武、陈绍禹提出《请政府命令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地位案》的议案。章伯钧、沈钧儒等人为代表的中间力量要求国民党结束党治,承认各党派公开活动,保障各抗日党派的合法权利。部分国民党参政员也提出了实施宪政的议案。会议最后通过“请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施宪政;组织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协助政府促成宪政案”。并指定黄炎培、张君劢19名(后增至25名)参政员组成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由此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宪政宣传和研究的热潮。 1939年9月,宪政期成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决定在此后“有长时间的集会,研究讨论关于宪法本身以及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等问题”。鉴于宪政知识的普及、宪政观念的培育和宪政的真正实行,不能仅仅靠专家、学者和社会某一阶层、阶级的宣传和鼓动,必须动员最大多数的民众积极参与,把宪政运动从较小范围的上层活动变成各团体、各行业、各阶层广泛参加的社会活动。于是以当时的陪都重庆为中心,各种促进宪政会和研究会纷纷成立,宣传宪政思想、鼓吹宪政的各种座谈、讲演连续不断,有关宪政知识的文章、资料、论文集层出不穷,宪政促进运动逐渐向各地蔓延,形成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宪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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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年宪政历程》由王培英编。中国一定可以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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