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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与司法监督实践

李华楠,王璞 编 李华楠、 王璞 深圳出版发行集团,海天出版社 (2011-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李华楠、 王璞 深圳出版发行集团,海天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

李华楠,王璞 编  

页数:

409  

内容概要

  今年,适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我们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有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例汇编成册,以此向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及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献礼。 《法治政府建设与司法监督实践》中所有案例的评析工作均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执笔完成。

书籍目录

序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陈少华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黄财兴、袁佛记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为案吴根寿诉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深圳市建工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案王伟臣、唐东龙等四人诉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案陆俊甫、张璟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限制房地产转移登记案陈伟英诉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岗分局强制拆迁行为案苏卉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深圳市嘉年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登记备案行为案廖新民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盐田分局行政赔偿案谢章明诉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薛云海诉深圳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案朱益亮诉深圳市卫生局投诉复函行为案黄耀强诉深圳市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深圳市逍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行政许可案吴佩嘉诉深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案勒科红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交通事故处理行为案杨明秋诉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原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行政批复案深圳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供销社港合五金塑胶制品厂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张福定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邓勇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税管理行政行为案任建南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案邓海东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扣留财物案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ABRO INDUSTRIES INC.)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深圳市讯都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决定案唐兴光、屈承凤诉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案吴彪、林信南诉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深圳市骏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补征税款决定案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打假工作,即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因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以下简称罗湖工商分局)享有查处销售假冒商品的职权。《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案中,罗湖工商分局发现邓海东销售有假冒重大嫌疑的名表,依法有权采取扣押措施。在证据固定上,罗湖工商分局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也承认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邓海东在笔录上签字确认。邓海东虽然在随后诉讼中主张手表非用于销售而是用于送给朋友,但就其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因而不能采信,故罗湖工商分局认定邓海东销售有假冒重大嫌疑的名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上,《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规定行使封存、扣押职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或者鉴别的,应当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或者鉴别。根据罗湖工商分局提供的调查笔录显示,其执法人员为两名以上,亦经负责人批准,故其作出扣留财物的强制措施,程序合法。罗湖工商分局在扣押财物后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涉案手表系假冒名牌手表,进一步确认其当场作出扣押决定的合法性。邓海东主张在扣押财物前应先行检测鉴定,但该主张显然与《条例》相悖。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封存、扣押的商品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启封或者解除扣押并返还原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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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与司法监督实践:深圳行政审判案例评析》由海天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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