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干部常用知识实用读本
2011-12
黄河水利出版社
任顺平 等编著
450
660000
本书主要通过对水政监察工作涉及的法学基础知识、行政法知识、行政救济制度等内容的介绍.对水政监察工作中常用的水法规知识与水管理活动进行解读,探讨了水政监察工作中常用的水行政执法文书时制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工作实践内容,将行政执法的理论要求与水政监察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同时对当前水利工作中的水污染事故处置及应急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本书内容全面、丰富、系统,实用性强,可供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水利行业政策研究的工作者阅读参考。
前言
第一篇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
第二节 法的效力
第三节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四节 法律关系
第五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六节 法的实施
第七节 法与社会
第二章 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法的消亡
第三章 法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节 法的功能
第二节 法的作用
第三节 法的功能和作用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法的制定概念与程序
第二节 法的制定基本原则
第五章 当代世界法律基本格局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 当代世界法律基本格局
第二节 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制与依法治国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节 依法治国
第二篇 行政法知识
第一章 行政法简述
第二章 行政主体简述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
第四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特征与原则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四节 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主体及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篇 行政救济制度
第一章 行政救济制度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制度概要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特点、途径与功能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三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四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请求人和义务机关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程序
第四篇 水法规知识
第一章 水法
第一节 水法概述
第二节 水法的调整对象和水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水法的任务及基本原则和作用
第四节 水法体系
第五节 水法学
第二章 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水管理模式
第二节 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水行政机关
第四节 流域管理机构
第五节 水行政相对方
第三章 水行政行为
第一节 水行政行为概速
第二节 水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水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第四节 水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四章 抽象水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水行政行为概速
第二节 抽象水行政行为的分类描述
第五章 具体水行政行为
第一节 水行政许可
第二节 水行政征收
第三节 水行政确认
第四节 水行政处罚
第五节 水资源管理
第六节 水文管理
第七节 河道管理
第八节 防洪管理
第九节 水土保持管理
第十节 水污染防治
第六章 水事监督
第一节 水行政监督
第二节 水行政法制监督
第七章 水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水事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水事行政责任
第三节 水事民事责任
第四节 水事刑事责任
第八章 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
第五篇 水事案件查处与水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第一章 水事案件查处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与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告知与听证
第四节 水行政处罚的作出
第五节 执行
第六节 结案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及要求
第三章 水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第一节 执法文书概述
第二节 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第六篇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应急监测
第一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一节 水污染事故的概念及现状
第二节 水污染事故的初报程序和职能划分
第三节 发生水污染事故报告的时限
第二章 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第一节 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概况及特点
第二节 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组织实施
第三节 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程序
第七篇 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制度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概述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权限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二章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节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第二节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三节 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
第四节 备案审查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版权页: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由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复杂,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所作的一种划分。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一种管理行为,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指示、命令等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辖关系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行为,如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行为、工商机关的工商管理行为、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行为,等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内部行政机关和外部行政机关及其行为不得交错,否则,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行政相对人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内部行政行为如果违法或不当,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救济手段来解决,原则上不接受司法审查。而行政相对人对外部行政行为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对内部行政行为,人们最初不予重视。在进入20世纪之后,由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扩大,人们才逐步认识到,内部行政行为如果不予以法律控制,同样会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代世界各国在重视外部行政行为的同时,对内部行政行为也同样予以重视。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方式和对象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带普遍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或具体的社会关系。如国务院依法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性规章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人和事或具体的社会关系采取措施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等。 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在:①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有专门的主体,并且要求法律的明确授权;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没有专门的主体,大多数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②抽象行政行为如果违法的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法的话,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拘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这是根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自己主观意志的参与程度所作的一种划分。拘束的行政行为是指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这种行政行为,不允许行政执法者的任何主观意志参与的行为。如公安机关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年限规定,办理身份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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