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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法

何志鹏 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9  

出版社:

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

何志鹏  

页数:

261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欧盟法发展的历史进程、欧洲联盟的组织架构与法律规范体系、欧盟的司法程序、欧盟的内部市场法律规范、欧盟的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欧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欧洲联盟法的未来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等。

作者简介

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男,1974年2月生,满族,黑龙江双城人。1999年留吉林大学法学院,在国际法教研室(部)任助教,2001年任讲师,2004年任副教授,2008年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欧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吉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秘书长、吉林大学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欧盟法发展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从《舒曼计划》到《罗马条约》 一、舒曼计划与欧洲煤钢共同体 二、各大欧洲共同体的形成 第二节 欧洲共同体的扩大与发展 一、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及其向欧共体的靠拢 二、欧共体的发展 第三节 欧洲联盟的形成 第四节 欧洲联盟的巩固与进一步扩大第二章 欧洲联盟的组织架构与法律规范体系 第一节 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 一、欧洲联盟首脑理事会 二、欧洲联盟理事会 三、欧洲议会 四、欧盟委员会 五、欧洲法院 六、欧盟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二节 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条约 二、次级立法 三、欧洲联盟签订的国际条约 四、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判例 五、共同体的一般法律原则 第三节 欧盟文件的查找 一、官方文件 二、期刊 三、统计 四、重要图书及系列丛书 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一、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适用 二、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 三、先占原则 四、从属原则 五、成员国法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第五节 欧盟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机构 二、立法的具体程序 三、部长理事会的表决方式 四、成员国政府间合作第三章 欧盟的司法程序 第一节 欧盟法院构成和组织体系 第二节 管辖权 一、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二、初审法院的管辖权 三、工作语言 四、法律援助 第三节 欧洲法院直接诉讼和先予裁决的程序 一、直接诉讼程序 二、直接诉讼程序的具体方面 三、先予裁决的运作程序 第四节 欧洲法院的法律解释 一、文义解释方法 二、历史解释方法 三、语境解释方法 四、目的解释方法 五、比较法解释方法 六、欧洲法院司法解释价值与未来 第五节 欧盟法院体系在欧洲融合中的作用 一、促进内部市场的自由 二、促进公平竞争 三、促进人员流动自由 四、促进服务提供自由 五、促进环境与人权保护第四章 欧盟的内部市场法律规范 第一节 货物流动自由 一、基本法律框架 二、相互认可制度 三、知识产权与货物的自由流动 四、对外的共同贸易政策 五、竞争法 第二节 人员流动自由 一、人员自由流动的法律框架 二、人员流动中的非歧视原则 三、工人流动自由 四、人员流动自由的限制条件 五、联盟公民资格 六、第三国国民与欧盟——《申根协定》 第三节 服务流动自由 一、服务自由在欧盟的发展过程 二、欧盟的服务业指令 三、创设企业自由 第四节 资本流动自由 一、资本的自由流动 二、经济与货币联盟 三、欧元 第五节 内部市场法律的成就与问题 一、建设与完善内部市场法制体系 二、内部市场建设的成就 三、内部市场建设中的问题第五章 欧盟的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 第一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背景 二、发展进程 第二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规范框架 二、外交政策手段及其运作 三、欧盟的独立防务 第三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实施机构 第四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不足 一、发展的不平衡 二、运行机制的缺陷 第五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发展前景第六章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欧盟环境法的发展过程 一、对环境立法较为漠视的时期 二、环境立法的雏形期(1973—1993年) 三、制定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时期(20世纪80年代) 四、环境立法发展期(1993—2000年) 五、环境立法的深化期(2000年以后) 第二节 欧盟环境法体系 一、欧盟环境法的框架结构 二、欧盟环境法的趋同化 第三节 欧盟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三、自然人或欧洲联盟公民 四、欧盟范围内的单位(包括法人) 第四节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规范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源头原则 四、推行循环经济 第五节 环境法治的运作过程 一、环境立法中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二、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三、环境法治中的透明度原则第七章 欧洲联盟法的未来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节 进行中的宪法 一、欧盟制宪的过程 二、《制定宪法条约》的基本内容 三、《制定宪法条约》的意义 四、《制定宪法条约》的未来 五、欧洲联盟的经验与问题 第二节 欧洲联盟体系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具有宪政基础的超国家组织 二、国家主权的让渡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欧盟法发展的历史进程“欧罗巴”这个概念来自于古希腊神话。从8世纪以后,这一词汇即用来指代当前欧洲地区拥有基督教文化传统的地域。①欧洲统一的思想,早在20世纪之前就已经出现。中世纪时期,法兰克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等都曾将欧洲许多地区统一在其疆域之内。在1453年奥斯曼帝国攻破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之后,波希米亚国王波杰布拉迪(Pod爸brady)的乔治就于1466年建议,欧洲基督教国家应该组成联盟,以对抗奥斯曼帝国的扩张。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当时就有欧洲人设想欧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Europe),建立欧洲合众国,支持此提议者包括拉法耶特侯爵、泰狄士·高斯士高等。l9世纪初,拿破仑曾在大陆封锁期间在欧洲大陆实行关税同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20世纪40年代,西欧国家感到,要在美苏两大国之间保证自己的安全,提高国际地位,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联合起来。因此力推欧洲一体化进程。l948年,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率先组成关税联盟,主要是免除关税,开放原料、商品的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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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法:发展进程与制度结构》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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