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2009-1-1
吉林大学出版社
李建华,王崇敏
356
《知识产权法》是在1998年版《知识产权法》基础上经修订和重新编写而成的。《知识产权法》力求吸收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最新成果,全面体现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行内容和修改变化的内容,兼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及规则,总结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经验和规律。
王崇敏,男,1965年1月出生,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全国知识产权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百名专家之一、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海南大学首批中青年学术骨干、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海南省法学会理事、海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理事长、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民商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委员、海口市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李建华,男,1967年6月18日生,河南柘城人。1985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1989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2000年分别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被破格评聘为副教授,1999年成为吉林大学重点资助培养的20名文科青年骨干教师之一,并获得吉林大学法学院优秀教学一等奖。2001年被破格评聘为教授,2003年12月被遴选为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是法学院当时最年轻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典研究所所长、《当代法学》杂志社副主编、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吉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长春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同时兼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吉林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组成员、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6年被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评为“吉林省第一批拔尖创新人才”。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性质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第五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第二编 著作权第二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著作权法第三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著作权的一般主体第三节 著作权的特殊主体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主体第四章 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作品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殊作品第四节 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第五章 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限制第六章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第一节 著作权取得的形式条件第二节 著作权的期限第七章 著作邻接权第一节 著作邻接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著作邻接权的内容第三节 著作邻接权的期限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第三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第二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第三编 利权第十章 专利权与专利法概述第一节 专利和专利权第二节 专利法和专利制度第三节 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和完善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二节 职务发朋创造的专利权人第三节 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第四节 外国人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客体第一节 发明第二节 实用新型第三节 外观设计第四节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内容和期限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第二节 专利权的期限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限制第一节 专利权的合理利用第二节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国家推广应用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条件第十六章 专利的申请、审批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利用第一节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第二节 专利权的转让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其法律责任第四编 商标权第十九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第二节 商标的种类第三节 商标法第二十章 商标权第一节 商标权的主体第二节 商标权的客体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第四节 商标权的取得、期限和终止第二十一章商标的注册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二十一章 商标的注册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行使第二十四章 商标的管理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保护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第二十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是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的,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所发展,而它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则是20世纪后半叶的事情了,即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签订,并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概念。我国民法早期受原苏联民法的影响,不承认知识可以成为财产,否认智力成果可以为私人所有,从而排斥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而使用智力成果权,认为智力成果权比知识产权更适合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现实。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轨,人们逐渐认识到知识产品中内含的财产价值,“知识产权”一词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特别是1980年6月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知识产权”一词逐渐取代了智力成果权,及至1986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我国《民法通则》),则明确地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到现在,“知识产权”一词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知识产权”一词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有专家指出此一翻译不够准确,更确切地应译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我们认为,把“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成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正确地把握“Intellectual Property”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应有的内涵和外延,特别是现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一个不争的概念,准确地揭示知识产权所指称的内容远比争论称呼它什么更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