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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法哲学的源起

张健 著 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健 著  

页数:

210  

Tag标签:

无  

前言

本书的第四章《诺齐克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驳斥》的草稿写于2003年下半年,那时我是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把它作为一篇张文显教授的学年作业提交给他。其余三章是我在2005年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我的导师姚建宗教授付出很多,他最了解这本小书是怎样一点一点地变厚的。我真正地阅读罗尔斯《正义论》的中文版是在2003年上半年,当初并没有打算进行一项专门的研究,只是把它当作许多经典阅读书目之一,并存有一种侥幸的心理,希望一下子就能通过阅读这本书提高自己的学术能力,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但是,《正义论》序言的那段话却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罗尔斯告诉我们,他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并使它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这段话充满了理想主义,使《正义论》一书始终在两个阵线上作战,一条是传统社会契约论的经典理论的阵线,一条是试图充分符合当代的新的正义理论的阵线。这是从当代的角度重回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路线。很巧合,在阅读《正义论》之前,我刚刚读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很长时间,我没有发现罗尔斯上面那段话与社会契约论有什么关系,但是,由于那时阅读很少,最初阅读的书,影响我的理论兴趣,使我多年仍难以转身,不得已,半拖半就。我直到今天,仍然喜欢在阅读新书时,不知不觉地用最初阅读的书,解析某些新书。于是,有关罗尔斯正义论的相关读书笔记越来越厚,在2007年初,我觉得应该用书或其他形式给自己一个交待了。本书涉猎的领域稍多了一些,所以会影响别人的阅读,甚至是否会有更多的人去阅读它,我没有把握,其中的许多东西,我清楚自己并没有说明白,澄清它们的任务就留给未来的日子吧!

内容概要

  《罗尔斯法哲学的源起》涉猎的领域稍多了一些,所以会影响别人的阅读,甚至是否会有更多的人去阅读它,我没有把握,其中的许多东西,我清楚自己并没有说明白,澄清它们的任务就留给未来的日子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正义之谍第一节 “无知之幕”与“良心拒绝”的初步界定第二节 罗尔斯法律正义的源与流第三节 罗尔斯法律正义的演绎第四节 结论第二章 “无知之幕”与公共理性第一节 “无知之幕”契约的预设一、法律的正当性根基二、卢梭对契约的预设第二节 公共理性:契约的塑造一、规则之路二、从弱理论到强理论三、正义之路四、公共理性的选择.第三节 契约演进的合理性一、公共理性的形成二、黑格尔的辩证之法三、正义中的隐喻四、公共理性的塑造第四节 法律的合理性:从“无知之幕”到公共理性一、法律合理性的论证二、“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该是什么”三、法治面对的两大诱惑第五节 结论第三章 “良心拒绝”与实质正义第一节 “良心拒绝”:自由的优先性一、罗尔斯法律正义思想的源起二、“良心拒绝”一与历史中的“最佳方案”三、“良心拒绝”的相关问题四、罗尔斯对道德哲学的修正五、获得正义观念第二节 实质正义:权利优先性一、权利优先性原则的证明二、法律中的实质正义三、权利优先性至上的解释四、权利优先性中矛盾的解决第三节 正义的合法性:从“良心拒绝”到实质正义第四节 结论第四章 谱齐克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驳斥第一节 人是目的与人的目的第二节 共识与差异:理论进路上的比较一、从洛克到诺齐克二、从康德到罗尔斯第三节 契约、反思平衡、效果:罗尔斯的实质正义l一、从契约到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二、从反思平衡到共识三、差别原则的目的与效果第四节 历史、否定、结构: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一、在历史上行走,还是让想象飞翔?二、为什么权利有那么大的权力?三、结构靠得住吗?第五节 权力或道德,从哪里开始?第六节 结论

章节摘录

第二节罗尔斯法律正义的源与流以上分析的是罗尔斯建构社会正义时所采取的方法,他所构想的原初状态是想要充分地实现个人自由,并用“无知之幕”这一外在条件进行限定。合法性和合理性构成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方面,合法性问题意味着在法律的范围内明确责任,寻找到为行为的后果负责的理由;合理性问题意味着在比法律范围更大的道德范围里为行为的正当性寻找理由。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专业化的问题,无论是否愿意承担责任,都要去说服别人,而且主要是说服法律人。合理性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普遍化的问题,相对于合法性问题需要承担的责任,合理性讨论的结果来自法律的约束也要小一些。合理性问题之所以是复杂的,是因为它与每个人的一举一动密不可分,它使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时刻审视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其实,何为合理性本身也需要细致地审视,在道德范围内讨论合理性问题,首先是把历史中的人以及正活着的人看作是有感同身受、心同此理的人,这样就不能把乒乓球比赛中教练强调的发球的合理性与道德范围内的合理性问题混为一谈,乒乓球比赛是一项激烈并具有技术性的活动,它是个别人的爱好。而对于道德范围内的合理性问题,在强调和论证时却不是把它看作仅仅是个别人的爱好,而是看作具有感同身受、心同此理的大同思想。在法律范围内讨论合法性问题时,有一种把合法性问题技术化和工具化的趋势,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是这一趋势的典型。同样,在讨论合理性问题时,也有一种把它技术化和工具化的趋势,一方面造成合理性问题和合法性问题不分,另一方面造成合理性问题从道德范围里驱赶出去。所以,在讨论正义问题时,不再把是否合理看作正义与否的标准。罗尔斯在论证与个人自由相容的抽象而庞大的体系时,把个人放到基础性地位,正是在建构一个人们互相之间能够感同身受、心同此理的大同思想。感同身受、心同此理正是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原初状态就是这样一个能够感同身受、心同此理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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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法哲学的源起》是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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