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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探究

邓和军 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

邓和军  

页数:

235  

内容概要

  《自由心证原则探究: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的第二个特点是内容充实,结构清晰。作者在《自由心证原则探究: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中共设有以下八章:第一章“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演进”;第二章“自由心证原则的价值取向”;第三章“自由心证原则之内涵解读”;第四章“自由心证原则之心证公开理论”;第五章“自由心证原则的保障与制约”;第六章“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第七章“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思考”;第八章“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司法改革”。这八章,既包括对自由心证原则基本内容的全面解读,又阐述了如何对该原则在运用中予以保障和制约,还分析了该原则与我国司法改革的关系以及该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内容十分充实。同时,这八章内容的展开,也遵循了从历史到现实、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的逻辑思维,因而可以使读者对全书的内容和作者的基本主张一目了然,十分清晰。  《自由心证原则探究: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的第三个特点是立论新颖,论述较深入透彻。作者不但在《自由心证原则探究: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中提出了一些颇具新意和颇有见解的观点,如自由心证原则具有民主、科学和人性三个方面的价值;应从心证的主体、心证的内容、心证的客体、心证的依据和心证的尺度等五个方面来解读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自由心证原则中的“良心”应特指法官服从法律的良心和公正司法的良心,“理性”应特指法官运用“经验则”和“逻辑律”来评判证据的理性;等等。同时,作者对不少问题的论述,如对“自由心证原则的价值取向”、“自由心证原则的保障和制约”、“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司法改革’’等问题的论述,均较深入和透彻,可以使读者受到启发。

作者简介

  邓和军,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湖南省新邪县,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海南省省级重点学科海南人学诉讼法学科成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在渎博士生,生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纠纷处理机制和程序法治理论。现兼任海口市荚兰区人人法工委委员,曾任兼职律师。在《法制日报》、《现代法学》等报刊发表法学随笔、论文若干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2部(《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均为副生编与撰稿人),参编民事诉讼法学教材1部,参编其他著作数部。主持海南省教育厅课题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排名第二)和省、部级课题数项。参与建没并担任授课任务的海南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先后被评为海南省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参与完成的教学成果干2005年和2009年连续两次获海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序/谭兵引言一、问题的提出二、原则、制度抑或其他三、本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结构第一章 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演进一、自由心证原则历史演进的过程二、自由心证原则历史演进的启示第二章 自由心证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自由心证原则的民主价值二、自由心证原则的科学价值三、自由心证原则的人性价值第三章 自由心证原则之内涵解读一、对“自由”的解读二、对“心证”的解读三、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第四章 自由心证原则之心证公开理论一、心证公开的演变过程二、心证公开的基本条件三、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四、心证公开与阐明权第五章 自由心证原则的保障与制约一、微观视角层面的保障与制约二、中观视角层面的保障与制约三、宏观视角层面的保障与制约第六章 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一、具有自由心证色彩的我国古代诉讼证据审查判断制度二、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实践三、我国当代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个案第七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思考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必要性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可行性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具体设想第八章 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司法改革一、保障和推进司法独立二、提高法官素质三、庭审允许自由旁听四、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力度五、宽容看待“新证据”:构建“动态新证据观”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结语主要参考文献索引跋

章节摘录

  证人要表达的所有观点、根据和理由;专家证人形成其观点所考虑的数据或其他信息;被用来作为观点、概要或用来证明观点的所有证物;专家证人的资格证明,包括在前十年内专家证人所有著作作品清单;为该研究和作证所需支付的补偿;在前四年内该专家证人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或通过庭外证言为其他案件提供证言的清单。在专家证言交换之后,当事人如果感到有必要,可以对有关专家证人进行庭外录证。  (2)证据补充交换。  在进行通常性的证据交换之后,当事人如果得知在一些实质方面所交换的证据或证据信息是不完全的或者是不正确的,或者需要增加或改正的证据或证据信息在当时并不为当事人所知悉,该当事人应当进行证据补充交换或修改交换。证据补充交换或修改交换也适用于专家证言发生变化的情形。  (3)证据交换的例外。  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属于保密特权的事项即委托人告知律师的案件情况、夫妻间的秘密、患者告知医生的情况、牧师在忏悔者忏悔时得知的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形成和收集到的情报等,不要求交换。另外律师为开庭审理而准备的诉讼资料和法律意见,也不在证据交换的范围之列。  (3)法国的相关规定。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交换的范围没有限定,其第15条规定:“诸当事人应在有效时间内相互告知各自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上的理由,各自提出的证据材料以及援用的法律上的理由,以便各当事人能够组织其防御。“其第132条第1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援用某项文件、字据的当事人应将此文件、字据送交诉讼的其他当事人阅知。”  (4)日本的相关规定。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63条前段规定,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为了准备主张或证明所必要的事项,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照会(类似于证据交换函--笔者注),要求其在指定的适当期间内,以书面作出回答。  ……


编辑推荐

  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演进自由心证原则的价值取向,自由心证原则之内涵解读自由心证原则之心证公开理论,自由心证原则的保障与制约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思考自由心证原刚与我国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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