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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

胡文,任小兴,坚德慧 编著 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

胡文,任小兴,坚德慧 编著  

页数:

32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我国法学本科教学课程设置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经历了几个阶段。建国初期,基于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照搬苏联的法学教学模式,在课程设置上以“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作为法学教学的入门课程。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学教学突破苏联教学模式,尝试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取代“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将国家理论从法的体系中排除出去,实质上是探讨将法的问题与政治问题分开。由于“法学基础理论”只是有关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而缺少法学学科层面和理论性的高度概括的内容,因此,在法学教学中,人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但仍然在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问题上对学生缺乏引导,导致学生在后来学习各部门法学课程时因理论储备严重缺失而产生一系列的理论困惑。90年代开始,法学教学中以“法理学”取代“法学基础理论”,但“法理学”因其高度的抽象性和理论性,使法学教学陷人新的困境之中,若将“法理学”开设在一年级,由于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储备和理论素养不足,因而该门课程的学习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学习听不懂,难以理解和消化;如果开设在高年级,则教学课程体系中又缺少一门基础性、铺垫性、概要性、引导性的课程,使学生对各个部门法学的学习受到影响.90年代末期,西南政法大学率先尝试“法学导论”与“法理学”并设的模式,在一年级开设“法学导论”,在高年级开设“法理学”,很快得到国内很多政法院系的认同,但对于“法学导论”应该讲哪些内容、“法学导论”在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体系中承载什么任务,如何处理“法学导论”与“法理学”、“法学概论”三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编写了这本《法学导论》教材。
本教材从法的基础与入门和法学学科的基础与人门两个方面,试图为法科学生提供一本简明扼要的法学学科入门导学教程,、也为思想政治教育等非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本概要了解法学学科的简明教程,使学生能从法学的形成与历史演变(纵向)和法学理论与各部门法学的主要内容(横向)上对法学学科体系和法的基本原理有一个概括而又全貌的了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的概念及其学科特征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 法学的学科特征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
第一节 法学的起源
第二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章 法学的学科体系
 第一节 法学学科体系的概念与结构
 第二节 理论法学
 第三节 应用法学
 第四节 法律史学
 第五节 比较法学
 第六节 边缘法学
第四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法的渊源、分类与法律体系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五节 法的价值
第六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节 法的效力与法律解释
第八节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一节 法与政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道德
 第四节 法与宗教
 第五节 法与科技
 第六节 法与文化
第六章 法学的主要流派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
 第二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三节 社会学法学派
 第四节 历史法学派
 第五节 经济分析法学派
第七章 法治与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国家释义
 第二节 法治的前提条件
 第三节 法治的实质要件
 第四节 法治的形式要件
 第五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八章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律职业
第二节 法学教育
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法律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希腊人把国家视为一个伦理的、具有共同精神本质的社会,其机构的活动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其成员能享有那种精神本质,并使整个社会凝聚在一种共同的心灵本质之中。这种本质对希腊人来说,不是纯粹的抽象,而是具体地凝聚和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就是国家的凝聚力,它凝聚和团结了社会。亚里士多德放弃了对柏拉图“哲学王”理念的追求,将“哲学王”所蕴涵的理性精神落实在法律之中,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法律成了纯粹理性的载体,而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视“法治”为最优良的治国方略。亚里士多德首次对“法治”作了系统的界定和阐释,其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它不同于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宗派统治或暴君专制;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同时也是在政府重视法规所认可的习惯和约定常规的比较笼统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第三,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它不同于仅仅依靠暴力的支持的专制统治,换句话说,法治得以落实的文化——心理保障在于被治者对于法律的基本信念。(二)古罗马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又一个源头。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也是后来西方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发达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罗马法学十分繁荣。罗马法学家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且引入希腊人的自然法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在罗马帝国前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法律事务需要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来处理,由此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职业化的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学派别。西塞罗(公元前106一前43年)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法学家。古罗马帝国时期最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罗马法学家编写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并且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门著作。由于奥古斯都大帝建立了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法学家的声誉大振,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罗马法学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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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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