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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与社会稳定

曲伶俐 主编 山东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山东大学出版社  

作者:

曲伶俐 主编  

页数:

480  

字数:

424000  

内容概要

2010年10月30日,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0年度学术年会在莱芜召开。会议由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共莱芜市莱城区委主办,由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来自各高校及公检法司三级实务部门的6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提交学术论文42篇。会议主要围绕量刑问题、刑罚问题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犯罪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这些论文紧密围绕上述主题,选题集中,达到了推进积累、开拓创新的目的。曲伶俐主编的这本《刑法适用与社会稳定》收录的就是这些论文。

书籍目录

量刑问题研究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罪责刑相适应
量刑基准初论
量刑基准的确立
论“减轻处罚”的幅度
论定罪与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模式
死刑适用标准问题研究
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反思及探索
量刑建议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思考
量刑建议制度初探
量刑平衡机制的构建与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研究——以鲁西南某市六年来贪污受贿案件实证分析为视角
职务犯罪量刑问题探析
刑罚问题研究
弁论罪刑之该当
我国刑罚本质二元论
刑罚结构问题研究
没收财产刑的中西“存”与“废”之原因辨析——为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辩护
刍议我国缓刑制度之完善
论缓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刑之适用
从书面审理到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问题评析
减刑假释程序改革探析
浅谈未成年人轻罪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和谐语境下的立法推动
试论前科消灭制度
韩国刑罚制度的问题点和改善方向
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犯罪研究
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规制
弱势群体刑法保护的理念基础研究
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犯罪原因探析
关于酒驾再次严重肇事行为罪名适用的思考
团伙犯罪案件刑罚裁量之分析——以盗窃、抢劫团伙犯罪为视角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分析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
网络犯罪现状分析
略论严打“黄、赌、毒”之刑事政策依据
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置方式的构建
论完善现行水资源刑法保护机制
能动司法实证分析——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法院“预防重新犯罪告知承诺制度”为范本
刑事和解基本问题新释——对相关传统话语的批判性考察
论民事检察和解
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研究
刑法解释方法的再探析
人格障碍者犯罪之刑事责任分析
教唆犯问题研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应提高庭审效率,增强法律宣传和庭审效果的需要 人民群众参加旁听,接受教育,增加法律知识,听公诉人和律师辩论到最后,最关心的还是判决的结果。公诉人当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可更好地发挥公诉职能作用,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除极少数疑难复杂或重大的案件或证据上有明显争议的案件外,更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都尽可能地采取当庭宣判的形式。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法庭听取各方意见,包括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公诉机关的意见和社会的意见,从而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提高当庭宣判率。 (五)可以减少认只上的偏差,提高量刑的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抗诉和上诉 公诉量刑建议具体化后,可以预防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认识分歧,提高量刑的合理度,减少和避免量刑畸轻畸重,使量刑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和趋于合理,进而减少上诉、申诉和抗诉,也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今后的服刑改造。 四、构建科学的量刑建议制度 综合国外量刑建议制度和我国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笔者拟从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方式、形式、判决书对量刑建议的回应等主要问题进行阐述,构建科学的量刑建议制度。 (一)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 凡是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该类案件均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第一,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只对非基本事实有异议,因其不影响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第二,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异议,因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对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第三,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基本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有异议,这种情况下,只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确信案件事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某种犯罪,就完全可以根据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提出量刑建议,至于被告人、辩护人对基本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有无异议,只是辩方对案件的不同看法,对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庭审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撤回起诉的,就不能提出量刑建议。 (二)量刑建议的方式 量刑建议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幅度刑,即只指明刑种,或者在某一刑种的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将刑罚的大幅度变成一个小幅度;二是确定刑,即明确指出应当判处何种刑种和刑期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笔者认为,量刑建议采用确定刑方式比较妥当。首先,对被告人的量刑只能是一个“点”,而不可能是一个“度”,量刑建议也是一样,只有确定一个具体刑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量刑建议。如果在“大幅度刑”里再确定一个“小幅度刑”,既有模糊概念之嫌,又给人多此一举的感觉,因为法官同样可以突破这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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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与社会稳定》由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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