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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体系之研究

费安玲 华中科技
出版时间:

2011-6  

出版社:

华中科技  

作者:

费安玲  

页数:

19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费安玲的《著作权权利体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探讨》分别从比较法学、法哲学、法历史学和法经济学观察与思考视角,以原始性权利人为分析主线,对著作权正当性的追问、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构成原则及其权利体系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元结构等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著作权权利体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探讨》希望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在著作权上的不同立法理念以及对不同立法模式利弊的思考,阐述我国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上应当坚持的法学理念和理性,并针对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权利体系存在的弊端与权利缺位,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其法理依据。

作者简介

费安玲: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罗马法。独著或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著作权卷》、《著作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案例教程》、《比较担保法》、《中国物权法教程》、《罗马继承法研究》等20余部著作,译有《意大利民法典》、《罗马法原始文献选译》等。先后用中外文发表50余篇学术论文;其研究成果多次获得教育部、司法部和北京市优秀科研教学成果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缘起与研究价值
二、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研究所面临的问题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论域
四、研究方法
第二章 著作权的正当性——历史的透视与权利要素的思考
第一节 从罗马法中的“jus”到中文的“权利”
一、“jus”内涵的人文观
二、从漠视人到关注人的渐进:中文“权利”含义的历史解读
第二节 著作权之权利要素
一、以人为核心的权利基本要素
二、从著作权看权利本质观
第三节 自由意志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一些并未真正解决的问题
一、自由意志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
二、自由意志人与权利的法定性
三、尚未被法律所承认的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
第三章 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基础
第一节 欧美国家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
一、“Copyright主义”
二、“作者权利主义”
三、背景的进一步观察与思考
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的权利体系制度理念:历史演进与制度选择
一、“著作权”语源的历史考察与制度选择
二、立法演变与制度选择
三、“著作权”的制度内涵及权利理念
第四章 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原则——为人设权原则
第一节 为人设权原则的理论阐释
一、何为“为人设权原则”
二、为人设权原则的基本理解
三、为人设权原则的价值判断
第二节 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中原始性利益人
一、确认作者资格的两种制度体例
二、“法人被视为作者”的论争
三、我国立法的检讨与建议
第三节 作品衍展动态下的为人设权原则
一、社会发展与作品的衍展
二、作品衍展动态下为人设权原则的个案分析:王蒙诉互联网公司案引出的思考
第五章 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二元结构之一:作者人格权的体系
第一节 作者人格权的制度分析:两种制度样态
一、对“精神权利”表达的思考
二、“法定作者人格权的肯定”观念
三、“法定作者人格权的否定”及其现代立法的矫正
四、评价
第二节 作者人格权法律特性:作品背景下的分析
一、普通人格权与作者人格权:起源与互动
二、作者人格权法律特性
第三节 作者人格权体系:比较法的视角
一、作者人格权体系:外国立法的观察与分析
二、我国作者人格权体系:立法演进的视角
第四节 我国作者人格权体系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作者人格权体系
二、我国作者人格权体系设计的缺陷及其矫正
第六章 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二元结构之二:作者财产权的体系
第一节 作者财产权的基本理解
一、民法财产权理念基础上的作者财产权
二、作者财产权的法律特性
第二节 作者财产权体系:经济学的视角
一、均衡理论与作者财产权体系设计
二、博弈理论与作者财产权体系的设计
三、小结
第三节 作者财产权体系:比较法的视角
一、作者财产权体系:外国立法的观察与分析
二、我国作者财产权体系:立法演进的视角
第四节 我国作者财产权体系
一、作者财产权体系:我国现行立法的视角
二、我国作者财产权体系设计的缺陷及其思考与建议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遗赠,系指自然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死后遗留的财产无偿给予非法定继承人的行为。  放弃,系指权利人不再对义务人行使其权利或者请求的行为。  在著作权行使中,作者人格权与民法中的人格权并无本质上的差异,作者人格权同样不得转让、继承、遗赠。具体分析如下:  (1)作者人格权不得被转让,完全是因为人格及其利益难以被转让给他人。以修改权为例,就作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而言,这是委托性质而非转让性质。这种作者委托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完全是建立在作者首先认可他人的修改可以反映自己的想法,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委托修改行为难以发生。同时,“转让”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一项权利由甲主体转移到乙主体,就甲主体而言,该权利不复存在。但是,修改权并非基于授权他人进行修改而“终端性”消灭。相反,作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多因为时间、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导致作者本人修改不能或者不宜进行修改,因此暂时性地委托他人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修改权被转让给他人。  作者人格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质,是各国著作权立法中普遍认可的基本规则。  对于人格权不可转让的问题,黑格尔的阐述是十分有影响的,他把人格利益比喻为人的最基本的财富和福利。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  法国学者也普遍赞同这样的思想,因此,在法国20世纪初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64条第二款就出现了这样的内容:“人格权不能成为交易对象。”虽然在正式的民法典中没有出现法学家希望的、如同我们在现代法中所见的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但是,其草案中所确认的法理基础已经建立,它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以判例解决人格权救济的坚实基础,而法学院的法学教材中有关人格权的系统教学内容培养了具有优秀法学素养的法官,这也是法国司法实践得以满足对人格权保护需要的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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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千古事,社稷一戎衣。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总体上讲,恰似少年。正因为年轻.才蛰伏着无穷的潜力,蕴藏着无限的生机与希望。  希望《文库》,以及一切有益的成果.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建设的历史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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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专业的法学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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