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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王刚义,陈树文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  

出版社: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刚义,陈树文  

页数:

396  

内容概要

  在编写本书时,我们在采纳王利明教授学术观点基础上,又众采各家之长,对中国民法学体系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本书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原则,在研究方法上突出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 民法的历史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民法学的理论和体例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而是经过了相当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就提出了一种罗马民法体例,将罗马市民法划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法国拿破仑民法,采用了罗马法体例,但将诉讼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同时将物法进一步分为财产法和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后来德国创建的潘德克吞民法体例,将民法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权和继承五编。近现代的荷兰民法和俄罗斯民法,都将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结合起来,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创建了民法八编模式。本书在尊重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世界各国民法的经验和成果,又紧密结合中国的民事立法实际情况,将民法体例设计为八编: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内容上,本书也着力对新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例如,在人格权法研究中,对大家陌生的贞操权、信用权、隐私权等进行了探讨。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中,贯彻了以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普通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原则。  2. 民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相结合  体系化和逻辑性是民法学的内在要求。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学,是追求体系化和严密逻辑的学说。而作为民法最高法律形式的民法典,更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所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的骨架,逻辑是民法的血脉,二者是民法的生命所在。本书把满足民法形式合理性的要求体现在体系的完整性上,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充分贯彻了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通过消除整个民法体系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以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3. 理论性和时代性相结合  本书在深入法理研究,适应法学教育和研究的需要基础上,着重我国民法司法实践研究,以全面地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读者完全可以通过新的实践、新的视角、新的体验去感悟、去应用、去创新、去提升民法学。  4. 技术规范和深浅适度相结合  本书力求技术规范,做到语言规范,简明扼要,逻辑严谨,层次分明,并在技术上与国际出版物接轨。同时深浅程度适中,本书力求有较高的学术品位和思想含量,有深入浅出的剖析学术论点。也就是说,本书既可以作为专门研究民法的学者们的参考用书,又与大学生、研究生和初步接触民法理论的人接受能力相适应。21世纪纷纭复杂、充满变数,民法学的丰富和完善也一定面临着一个又一个的巨大挑战。那就让我们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一起共勉吧!

作者简介

  王刚义,男,1956年生,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民商法硕士导师。任大连市生命科学研究会理事长,兼任吉林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劳获2006CCTV体坛风云人物奖。代表著作有:《比较法学》、《当代民主政治分析》、《法律社会工作学》、《社会发展和社会政策研究》等。

书籍目录

第1章 民法总则研究1.1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1.1.1 民法的概念1.1.2 民法的性质1.1.3 民法的调整对象1.1.4 民法典的体系1.1.5 民法的基本原则1.1.6 民法的适用范围1.1.7 民法的历史发展1.2 民事主体1.2.1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1.2.2 自然人1.2.3 法人1.2.4 非法人组织1.3 民事法律关系1.3.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3.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3.3 民事权利1.3.4 民事义务1.3.5 民事责任1.4 民事法律行为1.4.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4.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4.3 意思表示1.4.4 法律行为生效1.4.5 法律行为制度的演进1.4.6 其他法律行为1.5 代理制度1.5.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5.2 代理的分类1.5.3 代理行为1.5.4 无权代理1.5.5 表见代理1.5.6 代理制度的发展1.6 诉讼时效和期间1.6.1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1.6.2 诉讼时效的适用1.6.3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1.6.4 除斥期间和期间的计算方法1.6.5 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第2章 人格权法研究2.1 人格权的一般规定2.1.1 人格权的定义2.1.2 一般人格权2.1.3 具体人格权的范围2.1.4 人格权请求权2.1.5 人格权的商品化和人格权的限制2.2 物质性人格权2.2.1 生命权2.2.2 健康权2.2.3 身体权2.2.4 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特殊问题2.3 标表型人格权2.3.1 姓名权2.3.2 名称权2.3.3 肖像权2.4 评价型人格权2.4.1 名誉权2.4.2 信用权2.4.3 荣誉权第3章 亲属法研究第4章 继承法研究第5章 物权法研究第6章 债权法研究第7章 合同法研究第8章 侵权行为法研究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1章 民法总则研究  1.2 民事主体  1.2.1 非法人组织  1. 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我国的法律用语中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  (2)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即其是否可为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与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否定说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两类,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只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有的也仅具有诉讼能力。肯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它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有的学者称之为第三类主体。  (3)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①非法人组织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不是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存在于社会的。并且,非法人组织应当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集合体。  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虽为社会组织,但不属于法人,不同于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尽管也为一个组织体,但它既不是如法人一样地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完善的组织机构等,也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它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存在的,为实现其目的的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此,非法人组织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编辑推荐

  《民法学》既可以作为专门研究民法的学者们的参考用书,又与大学生、研究生和初步接触民法理论的人接受能力相适应。21世纪纷纭复杂、充满变数,民法学的丰富和完善也一定面临着一个又一个的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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