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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法制史研究

宁全红 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四川大学出版社  

作者:

宁全红  

页数:

239  

前言

《左传》又名《春秋左氏传》,是儒家重要经典之一。它如实地反映了春秋时期的历史。李学勤先生认为,“整本书有反复为出土文物遗存证明的,《左传》是一个佳例。《左传》所记人、地、事迹,多与考古发现的遗存和器物铭文相合,是这部要籍近来很少人再加怀疑的主要原因。”李学勤先生只是发表一个看法而已,王泽文则将《左传》和有关青铜器铭文相对照,充分证明了《左传》的真实性。《左传》白面世以来,便引起人们的关注。自西汉以来,《左传》学一直兴盛不衰。历代治《左传》的学者不可胜数,著作汗牛充栋。然而,专门以《左传》为依据来研究春秋时期法制的成果如凤毛麟角。大多《中国法制史》教材和专著在介绍春秋时期法制时往往局限于成文法之兴起等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学者们认为春秋时期法制沿袭周初法制,在他们已经详细介绍周初法制的情况下对于春秋时期法制没有必要详细介绍呢?学者们以《周礼》为依据论述周初法制也不是没有商榷的余地。

内容概要

  《春秋法制史研究》主要讲述了大多《中国法制史》教材和专著在介绍春秋时期法制时往往局限于成文法之兴起等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学者们认为春秋时期法制沿袭周初法制,在他们已经详细介绍周初法制的情况下对于春秋时期法制没有必要详细介绍呢?学者们以《周礼》为依据论述周初法制也不是没有商榷的余地。

书籍目录

前言礼、政、刑问题春秋时期“政以礼成”释义春秋时期“失礼人刑”释义春秋时期刑的认同问题初探“议事以制"问题春秋时期“议事以制”释义春秋时期“议事以制”初探铸刑书问题“法”的新故事春秋时期法的产生初探春秋时期铸刑书新探狱讼问题春秋时期的狱讼初探春秋时期狱讼的基本特征春秋时期狱讼的确定性问题初探学术评论周礼是怎样形成的——王晖先生礼论之解读简评《先秦儒家政治哲学导论》后记

章节摘录

家族是周王朝基本单位,我们的分析就从家族开始。《周礼·秋官·掌戮》之中有这样的记载:“凡杀其亲者,焚之。”晋献公夫人骊姬诬陷太子申生图谋杀亲,申生不得不逃亡新城,晋献公杀其傅杜原款。有人劝太子向晋献公说明真相,申生宁死也不愿向父亲陈述真相。他说,“君实不察其罪,被此名也以出,人谁纳我?”我们有理由据此推断,诸侯国不愿接纳杀亲者应属普遍现象。不仅如此,杀亲者即使逃往他国,也有可能被驱逐出境。比如,莒仆率领国人弑其父——莒纪公,携带其宝玉投奔鲁国,季文子命令司寇将其送出国境。季文子后派人向鲁侯详细解释驱逐莒太子仆的原因:莒太子仆不仅弑君父,而且窃宝玉,远离吉德而入于凶德。依照先祖周公的誓命,莒太子理应受到刑之处罚。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杀亲者系诸侯国太子,其他诸侯国无权处罚。他们拒绝接纳以及驱逐出境的行为表明,春秋时期,人们对于杀亲者应该处死这样的刑事规范存在普遍的认同。《周礼·夏官·大司马》载:“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意思是说,外内乱者违背人伦,与禽兽没有什么分别,应该处死。这里内乱是指家族内部尊奸卑、卑奸尊,比如卫宣公上淫父妾,下纳子妻;外乱是指男子与妻子以外的女人通奸,比如齐襄公外淫鲁桓公夫人。古人认为,“男女不以义交谓之淫。上淫日蒸,下淫日报,旁淫日通。”

后记

如果从2003年12月我决心报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算起,我从事中国法制史学习和研究已历时五年半。在博士论文答辩结束后,我曾经借用著名演员李雪健的话表达我对师友的感激之情:“过去的是历史,抹不去的是记忆。过去的总会过去,忘却不了的我会永远铭记!”生活已经让我明白宽容对于生命的意义,我也逐渐学会宽容。在我的心目中只剩下那些在我的学习和学术研究生涯中不能忘记的师友,现在,我借用这个机会公开表示感谢!我要感谢赵明教授将我引向学术研究之路,感谢他的讲授打开我的思路,让思维活跃起来。我要感谢他指导我学习哲学,为以后的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功底。不仅如此,我还要感谢他对我的一再宽容和高风亮节。我也要感谢程燎原教授在我最为苦闷的时刻给了我希望,感谢他时刻让我觉得温暖,感谢他不计回报的不吝指导。在他的身上,我看到一个真正学者的风骨和精神风貌,他永远是我学习的榜样。我要感谢读博期间导师俞荣根教授将我引导到中国法制史以及《左传》的学习和研究(这有可能更适合我),感谢他在我读博三年期间为我提供的学习环境,感谢他用自己的科研经费支持我参加几次学术会议,感谢他让台湾友人为我们复制四十几本相关博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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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法制史研究》是由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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