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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柳经纬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0-9-1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柳经纬  

页数:

330  

Tag标签:

无  

前言

  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材建设也呈现日益繁荣的景象。在民商法学科,以高校教师为主体组织编写出版的各种系列教材,不仅大大促进了民商法学科的教材建设,而且也为法科学生学习民商法选用教材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同时,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商法学理论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研究领域的宽度还是研究领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国民商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也充分反映在我国民商法学科教材的建设之中。进入本世纪以来出版的民商法学系列教材逐步改变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贯穿全部民法课程学习过程的状况,不仅出版了民商法学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内容比过去丰富得多,理论深度也比过去大得多。进而,9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商法学教材建设也逐渐摆脱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苏俄民法学教科书的影响,在构建我国科学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方面发挥着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本系列教材是我与我过去的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的同事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与厦门大学出版社良好合作的结果。自2000年陆续出版以来,多次重印,陆续再版,逐渐被多所高校法学院系采用,作为本科教学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有的还被选作硕士研究生教学的教材或参考书。2007年在教育部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评选中,本系列中的《民法总论》和《商法》还被选定为规划教材。  这些对于我和我过去的同事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鼓励,也是一种无形的鞭策。我们将不辜负广大读者的厚爱,继续做好本系列教材的修订与再版工作,不断完善教材的内容和体系,尽力为民商法教学提供一套好的教材。

内容概要

  《民法总论》是《高等法学院校民商法学系列》系列之一的《民法总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分册,《民法总论》中具体包括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代理的分类等内容。

书籍目录

总序三版前言二版前言前言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内容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第三节民法的本质第四节民法的渊源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民法的历史沿革第七节我国民事立法简史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民事义务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第三节监护制度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条件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第七节非法人组织第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自然人的人格权第三节法人的人格权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第五节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第六章物第一节物的概念第二节物的分类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第五节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第六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第五节表见代理第六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九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本质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分类第四节民事责任制度的地位第十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第五节诉讼时效的效力第十一章期日和期间第一节期日、期间的概念第二节期日、期间的分类第三节期间的计算第十二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效力第二节民法的适用第三节民法的解释

章节摘录

  2.法人合并的程序  法人合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法人的意思机关作出与其他法人合并的决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作出法人合并的法律规定或命令。例如,《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的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其次,与其他法人订立合并合同。《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不论新设还是吸收合并,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第三,通知债权人或发出公告通知。《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第四,某些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人的合并,必须报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最后,办理相关的合并手续,例如制定章程、转移财产、产生新的法人机关、办理相关的法人登记等。  3.法人合并的效力  法人合并将产生以下的效力:第一,使得一些法人人格消灭。例如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归于消灭;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吸收的公司消灭。第二,使得新的法人产生。例如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公司消灭后产生了一个新的公司。第三,使得存续的法人发生变更。例如在吸收合并方式下,存续公司的财产、机关、章程、股东都将发生变化。第四,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依《民法通则》第44条和《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均规定,法人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的分立  1.法人分立的概念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的法定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又称创设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例如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一分为二,分别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同时甲公司消灭。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将原法人的一部分或若干部分从原法人分出,另行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法人。例如甲公司将其原有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出,另行设立为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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