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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

齐树洁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1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齐树洁  

页数:

527  

字数:

633000  

内容概要

厦门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创办于1926年,其后几经坎坷,历尽艰辛。自1979年复办以来,法学院在重视提高诉讼法学教学质量的同时,始终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及诉讼法学科的发展。近十年来,法学院教师出版、发表了许多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内容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海事诉讼、仲裁制度、破产制度、海峡两岸诉讼制度比较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1999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厦门大学开始招收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1年5月,为适应诉讼法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提升学术研究水准,促进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并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摇旗呐喊,尽一点绵薄之力,我发起编写“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受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我们将本丛书的主题确定为“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 本系列第一辑以民事诉讼法为主题,包括《民事程序法》、《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民事证据法专论》、《仲裁法新论》、《英国证据法》、《ADR原理与实务》、《强制执行法》、《破产法研究》共8种,已于2004年6月全部出齐。前5种书已先后重印或再版,后3种书将于2005年初重印或再版。这套书的出版,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受到了专家和读者的好评,并被多所法律院校采用作为教材。2002年9月,英国文化委员会和驻华大使馆发来贺信,对《英国证据法》的出版表示祝贺并予以高度评价。2003年,《仲裁法新论》获得厦门市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英国证据法》获得福建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第二辑将在继承第一辑写作风格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创新。为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新形势,这一辑将以司法制度及其改革为主题,计划出8种,包括:《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公证制度新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民事审前程序》、《英国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德国司法制度》、《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预计在三年内出齐。 《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作为本丛书第二辑的第一册,收入作者在1997—2004年间所撰写的有关程序正义的理念、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部分论文。本书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执行、仲裁、ADR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司法改革的本土实践与域外经验,从中可以看出作者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粗浅的探索与思考。 本丛书的出版得到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出版社、泉州市公证处、厦门仲裁委员会、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领导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我们的学识和能力所限,本丛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法的意义 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完善我国破产程序的若干问题 台湾地区人事诉讼程序评析 海峡两岸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香港1996年仲裁条例述评 中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比较研究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述评 台湾地区法院调解制度的最新发展 江苏轻纺公司诉香港裕亿公司等侵权纠纷上诉案评析 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与ADR的发展 台湾地区民事建议程序述评 执行拍卖之法理分析 中、美、德民事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第二编 证据制度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 完善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思考 当事人陈述制度若干问题新探 证据法中的推定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 英国证据法中的特权规则述评 英国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证据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 第三编 司法改革 民事司法改革:一个比较法的考察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错案追究制 接近正义: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评述 英国《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述评 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英、德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 民事上诉权的保护与限制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附录 未收入本书的文章目录(1997-2004)后记

章节摘录

不可否认,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遭理,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但同时也存在着绝对化和片面化的缺陷。程序工具主义揭示了法律程序在确保实体法目标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充分认识到程序法对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但它致命地忽视或者否定了程序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单纯强调程序法对实体法的有用性;而程序本位主义则肯定和阐释了法律程序独立的内在价值,为评价和衡量程序法提供了新标准,但它混淆了程序与程序适用结果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否认了完整的私法实体法的存在及其价值,未免有失偏颇。综合考察程序法与实体法这两种法律在历史上的发展以及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动态运作,我们认为,无论是将程序法看作是实体法的“助法”抑或“母法”,都存在着理论上的不完善之处。正确认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应当考虑以下几点:(一)程序法不是实体法的“助法”首先,从两大法系的法律史上看,程序法并非从属于实体法,相反具有优先于实体法的地位。这是由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所决定的。以罗马法而言,一方面,依当时的社会生活习惯,通常是解决纠纷的实践程序在前,而总结法官的判例和逐渐形成的实体法在后;另一方面,罗马法的私法高度发达,个人的私法权利受到充分尊重,公民可以任意处分实体的私法权利,对私权的保护只是在争议出现时才与国家的公权力相联系,因而比较而言,程序法居于优先的地位。至于在普通法国家,程序问题之所以至关重要另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例如陪审制度。在英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的评议具有绝对的权威,并且这种评议只有结论而不提供理由。这就使得检验评议结果的妥当与否只能通过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得到支持,因而必须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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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是齐教授在97年之后连续七年的重要论文的集合,他内容丰富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诸多重要领域,对台湾相关当事人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前置制度,英国的司法改革内容及成果,德国司法改革,及世界民事司法改革趋势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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