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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新论

张文章 福建厦门大学
出版时间:

2005-6-1  

出版社:

福建厦门大学  

作者:

张文章  

页数:

523  

字数:

637000  

内容概要

厦门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创办于1926年,其后几经坎坷,历尽艰辛。自1979年复办以来,法学院在重视提高诉讼法学教学质量的同时,始终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及诉讼法学科的发展。近十年来,法学院教师出版、发表了许多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内容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海事诉讼、仲裁制度、破产制度、海峡两岸诉讼制度比较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1999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厦门大学开始招收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1年5月,为适应诉讼法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提升学术研究水准,促进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并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摇旗呐喊,尽一点绵薄之力,我发起编写“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受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我们将本丛书的主题确定为“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 本系列第一辑以民事诉讼法为主题,包括《民事程序法》、《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民事证据法专论》、《仲裁法新论》、《英国证据法》、《ADR原理与实务》、《强制执行法》、《破产法研究》共8种,已于2004年6月全部出齐,其中7种书已先后重印或再版。这套书的出版,在法学界引起较大反响,受到专家和读者的好评,并被多所法律院校采用作为教材。2002年9月,英国文化委员会和驻华大使馆发来贺信,对《英国证据法》的出版表示祝贺并予以高度评价。2003年,《仲裁法新论》获得厦门市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英国证据法》获得福建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4年,《民事程序法》、《英国证据法》获得“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 第二辑将在继承第一辑写作风格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创新。为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新形势,这一辑将以司法制度及其改革作为主题,计划出9种,包括:《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公证制度新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英国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德国司法制度》、《民事审前程序》、《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预计在三年内出齐。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及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证明制度。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公证法》的制定列入其立法规划。 本书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批准号:03SFB3018)的学术成果,由泉州市公证处、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华侨大学法学院共同完成,张文章主任任主编。在写作过程中,作者收集、阅读、翻译了大量的中英文资料,并多次举行专题研讨会,分析公证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书论述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制度和主要业务,介绍美、英、德、法、日以及我国台港澳地区的公证制度;在此基础上,借鉴外国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探讨公证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并结合最新的《公证法》(草案),提出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立法建议。 本丛书的出版得到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出版社、泉州市公证处、厦门仲裁委员会领导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作者的学识和能力所限,本丛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张文章,泉州市公证处主任。本书主编、撰写绪论、第四、十二章。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公证制度的功能第二章 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公证制度的经济分析第四章 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六章 公证书的效力第七章 人身关系公证第八章 物权关系公证第九章 合同公证第十章 商事公证实务第十一章 涉外及涉台港澳公证第十二章 其他公证实务第十三章 美国公证制度述评第十四章 英国公证制度述评第十五章 德国公证制度述评第十六章 法国公证制度述评第十七章 日本公证制度述评第十八章 台港澳地区公证制度述评第十九章 公证组织的创新第二十章 公证业务的创新第二十一章 公证功能的创新第二十二章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章节摘录

从现代公证制度的变革来看,拉丁公证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施行。目前这种公证制度不仅通行于欧洲大陆各国,也通行于亚洲、美洲、非洲的许多国家,影响十分广泛。相对于大陆法系拉丁公证制度现代的勃兴和迅速的发展,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公证体制的发展并不那么显著,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英国在其殖民时期,并没有在殖民地推进其公证业务的需求。不过,在其现代的公证发展中,也存在几个显著的变革。首先,公证权的行使主体正在逐渐拓宽。在英国能够办理公证事务不仅局限在公证人,依据合同与文书的不同性质,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这项职权。而在美国,很多州的法令指定其他某些官员执行公证人的任务,例如治安法官、领事官、某些军官和各级法院的官员等。同时,这种拓宽还表现在获取公证员执业资格的简单化。如美国公证人员的资格获取,一般只要求满足一定的身份条件后再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即可以开业。其次,与拉丁公证制度大相径庭的一个变动,体现在英美公证人制度把公证活动和律师活动结合在一起。①美国的大部分公证员同时也是律师,表明了这种结合在主体上的统一。与此相适应,公证员的执业也与律师相同,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美国要求公证员只能在其获取资格的执业州执业,并且还必须是其意图执业州的居民,甚至在有的州,公证员的执业地域范围仅只局限在县这样一个更小的行政区划内。值得注意的是,也因此,传统的公证业务中的有偿为申请人起草遗嘱、契约、抵押和契据之类的法律文件被排除在英美现代公证业务之外,因为这些业务与律师业务的竞合,只能以律师的身份来完成。最后,英美公证制度使得公证文书的效力出现了狭小化的发展趋势,公证仅仅在法律上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和完成的正式文书,或者制作并证明已由证人证言证实了的文书,即公证仅仅证明当事人在民事法律文书上签字的真实性,而不论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与否。由此,经由英美公证人的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是不具有公证力的。这与拉丁公证体制中由公证人起草或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证明的文件,法庭可予采纳而不必进一步证实其真实性存在着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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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新论(第3版)》为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丛书之一,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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