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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王健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健  

页数:

442  

字数:

487000  

前言

  一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仅取决于该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该国社会法制化的发展,而一国法制化的发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世界各国在其法制化进程中,对于本国的法学高等教育都不能不给予高度的重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和时代性都很强的科学,就法学高等教育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专家和学者对于有关专业问题的深入研究,更需要具有普适性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推动,而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就所谓“传道、授业、解惑”的角度上看,法学教材的编辑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诸多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换言之,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依托的法学教材建设,以及法学教材的质量与法学教育水准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法学教材的建设成为了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项不容忽视且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我国东部地区人杰地灵,物产丰富,改革开放以来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也是文化教育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伴随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前进的步伐,高等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然而,就法学教材的建设而言,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其具体表现就是,至今没有出版一套较为全面的反映和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征的高等法学教材。而无论是就历史的发展还是现实需要的角度上看,东部不仅在中国近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上,曾经有过自己的辉煌。而且,就现实东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言,编辑一套针对东部法学教育的特点,能够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色,以及充分适应东部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的法学教材,也具有十分显著的现实意义,申言之,针对东部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编辑一套能够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色,以及充分适应东部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的法学教材,不仅是东部地区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

内容概要

本书以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为基础,以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漆多俊先生倡导的“三三制”理论为指导,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因为市场有三缺陷,市场三缺陷需要国家三调节,国家三调节需要法律的三保障,从而勾勒出经济法的大致轮廓,经济法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组成。同时,为适应东部法学教育的需要,本书在人员组成和编写内容上也适当反映了东部法学教育的特点。  本书核心课程教材的编写中,作者不仅有意识地吸收了近十几年以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较为定型的法学研究成果,关注了相应学科的国际发展的动向,使本教材在内容上能够充分反映出21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以及相应学科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作者还特别注意到了东部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本科教学的特点,有的放矢地针对法学高等教育中本科生的特点,将教学内容、教学提问,以及案例教学结合起来,使教材不仅具有新颖性、学术性、也具有较大的可读性。

书籍目录

总序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国家经济调节 法律关系 第四章 经济法的实施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第五章 市场规制法概论 第六章 反垄断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三编 国家投资经营法 第十章 国家投资经营法概论 第十一章 国家投资法 第十二章 国有企业法 第十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第十四章 宏观调控法概论 第十五章 计划法 第十六章 产业政策法 第十七章 财政法 第十八章 税法 第十九章 金融法 第二十章 价格法后记

章节摘录

  日本的经济法学说是从德国传人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由于日本的经济体制与德国相近似,日本的经济法研究受德国学说影响很大,基本上是照搬德国的经济法概念。例如,日本经济法的“对象说”就是受到德国学者所主张的对象说影响,并兼具机能说特点,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与公法、私法三足鼎立。日本的“否定说”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它只是分属于历来的公法、私法等法律领域的各种经济法令的汇集而已。此外,有的学者主张避免使用引起争论的“经济法”一词,而以“经济统制法”表示有关经济统制的实体法的汇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美国旨意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民主化的法律,如财阀解散法、垄断禁止法等。以后日本的自由经济体制就是以此为起点建立起来的。这种情况对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时期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金泽说、今村说、高田说、丹宗说、正田说等。山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调节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市民法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法”。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由于时代和社会的不同而有各种不同表现,有时表现为卡特尔助长法,有时则表现为竞争秩序维持法。②  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之法”。所谓“市场支配”,即指垄断和限制自由竞争。认为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它以“市场支配”这一独立的社会经济生活事实为其规制对象,从而与民商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相区别。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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