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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林旭霞 编 福建厦门大学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福建厦门大学  

作者:

林旭霞 编  

页数:

477  

内容概要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债权法(第3版)》以我国债权法相关法律规定等为依据,结合理论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操作,阐释债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运用。《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债权法(第3版)》不仅介绍了债权法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融合了我国立法的更新、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学术研究的新成果,以案例为导引,在讲解通说观点的同时,提出若干启示,激发学生思考创新,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运用理论分析问题以及最后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考虑到广大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需要,二版添加了司法考试真题的链接,以便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司法考试有机结合。

作者简介

林旭霞,女,1965年6月生,福建长乐人,法学博士。现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法学会民法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一主要学术成果:《物权制度与效率研究》(人民法院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债与债权法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权法概述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第二节 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第四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五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第六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三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的概述  第二节 债务的不履行  第三节 债权的受领第二编 合同之债 第四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及成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格式条款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无效合同  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五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 合同权利的保全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行为形态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免责事由 第十章 转移财产类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借用合同  第八节 消费借贷合同 第十一章 提供服务类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节 运输合同  第四节 保管合同  第五节 仓储合同  第六节 委托合同  第七节 行纪合同  第八节 居问合同  第九节 培训合同  第十节 旅游合同 第十二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编 侵权之债 第十三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十四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过错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 损害事实  第五节 违法行为 第十五章 抗辩事由  第一节 抗辩事由概述  第二节 一般抗辩事由  第三节 特殊抗辩事由 第十六章 过错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害人身权行为  第二节 侵害财产权行为 第十七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为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 行为内容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与责任主体有关的物引起的侵权责任 第十八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概念及其赔偿规则  第二节 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精神抚慰金的计算第四编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五节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第二十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四节 无因管理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单方允诺的形式。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古而有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悬赏广告可见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寻找遗失物、寻找失踪人、征询犯罪嫌疑人线索、有奖征集徽标或广告词、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 (1)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各国和地区立法及司法解释适用依据不同,学者们对此亦持有不同的观点,大体上有两种学说,即单方允诺说和合同说。单方允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债权债务的发生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条件,即此特定行为的完成并非对悬赏广告所作的承诺,而是债务发生的条件。瑞士、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或多数学者采此观点。比如,瑞士最高法院曾指出,依悬赏广告的内容,如不知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亦得请求报酬者,应解释为系单独行为;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亦同。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此说,其第1989条规定,向公众作出向处于特定情况下之人或者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以给付的允诺,一经向公众作出立即受到约束。与单独行为说相对应的是合同说,它主张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的人的要约,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的承诺相结合,契约才能成立;如果无人完成悬赏广告所指的特定行为,则悬赏广告合同未有效成立,广告人没有义务履行广告所指定的特定给付,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学者均持此观点。 在英美法等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又称悬赏契约,是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的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的契约。英美法系学者一般对悬赏广告采契约说。在英美契约法上,悬赏广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即为满足自身利益而为的悬赏,这种悬赏广告须行为人知晓具有悬赏的存在、而后完成指定行为才能请求奖赏;另一种是“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即当政府为行使公权力,从维护社会治安目的,依照法律而为悬赏时,如追捕恶性重大逃犯、缉毒、走私、贩卖人口的罪犯时,虽行为人不知有悬赏的存在而完成行为的,亦有权请求赏金。后一种非契约性质无须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悬赏,类似大陆法系上的单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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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债权法(第2版)》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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