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2007-8
厦门大学出版社
叶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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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特组织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例如,《国际经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青教授等,都是在本学科领域颇有建树,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障。 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最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法理学和刑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福建省各主要高校的法学院系编写了这套教材,其目的在于整合福建省高校法学教学资源,加强各高校法学教师的联系。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的制定,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需要。 本书以我国物权法为依据,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阅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原理。在注重基础知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同时,力求体现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叶知年,福建永泰人,1966年7月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学术成果有:《中国合同法新论
总序 前言 上编 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和功能 第二节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形式与体系 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物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物权的意义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物的意义 第二节 不动产与动产 第三节 主物与从物 第四节 原物与孳息 第五节 特种物 第四章 物权的类型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主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五节 物上请求权 第六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三节 物权行为 第四节 物权变动 第五节 物权的消灭 下编 分论 第七章 所有权概述 第八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九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十章 动产所有权 第十一章 共有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六章 地役权 第十七章 典权 第十八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章 抵押权 第二十一章 质权 第二十二章 留置权 第二十三章 特别担保物权 第二十四章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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