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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屈广清 厦门大学
出版时间:

2009-7  

出版社:

厦门大学  

作者:

屈广清  

页数:

506  

字数:

557000  

前言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特组织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例如,《国际经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青教授等,都是在本学科领域颇有建树,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障。  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最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法理学和刑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福建省各主要高校的法学院系编写了这套教材,其目的在于整合福建省高校法学教学资源,加强各高校法学教师的联系。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国际私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理论联系实践,全面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特别注重基础知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书严格遵循中国教育部国际私法教学大纲,遵循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根据国内各高等院校国际私法课程的教学规律和特点,结合国际、国内的最新立法动态,以系统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目标,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实际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反映了当前国际私法研究的最新成果。

作者简介

屈广清,男,1963年8月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学科通讯评议组成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专家库专家:交通部航海专家库专家等。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主编国家统编教材20多部。

书籍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六节 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四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第五章 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先决问题
第三节 反致
第四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六节 法律规避
第六章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
第三节 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有关继承的国际条约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票据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区际私法
第一节 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十六章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统一实体法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统一实体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统一实体法
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诉讼保全、证据和诉讼时效
第五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  调整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这里的“调整”就是“规范”、“规律”或“规定”的意思,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定的某种法律关系。①  在中国国际私法领域,学者们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②。  主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Transnational Civil andCommercial Relationships) 的学者认为,通常法律的调整对象都是“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例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等。只有经过法律调整之后才能够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就是为形成“法律关系”才有存在必要的。经法律调整的对象,或者说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只能是“关系”,调整之后才能形成“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也不例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③,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已经经过民商事法律调整形成了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该观点是把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等同。因为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只有冲突法才是调整“法律”的法,它以法律选择为根本任务,调整的是各国法律已经调整了的“关系”即“法律关系”,所调整对象是“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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