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簿(第9辑)
2009-11
厦门大学出版社
吴凤斌、包乐史、聂德宁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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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辑的内容,起1852年1月6日,终1856年12月12日,包括原档第13册(1852年1月6日-1854年9月29日)、第14册(补1854年4月28日-1856年12月12日)、第15册(1855年9月12日-1856年4月10日)的案卷。其中,令人瞩目的记载,至少有7个方面的内容:(1)现存《公案簿》原文件有最原始记录本、初誊本、后誊本之别;(2)二朱庄济漯封妈腰陈永元涉嫌腐败怠惰的指控。(3)武直迷陈绍周、名誉雷珍兰署理公堂事务陈广元私贩鸦片案件。(4)公堂官员缺席现象严重、懒散成风.(5)荷印当局重新制订允许唐人新客来吧的规定。(6)天地会案件。(7)1853年7月荷印当局镇压西婆罗洲华人的左证等问题。一、关于现存《公案簿》原文件有最原始记录本、初誊本、后誊本之别本次校勘发现第13、14册原档是初誊本,第15册原档属于后誊本,因为:(1)在第13册原档的不少案卷有毛笔或铅笔眉批“抄”字,或粘贴着毛笔墨书的“此条宜抄在上”、“此处宜入上和(荷兰)5(月)24(日)之案”之类文字的纸条,这些眉批与纸条,极可能是当时的朱葛礁或其它公堂官员留下的。
第8、9辑的内容,起1852年1月6日,终1856年12月12日,包括原档第13册(1852年1月6日-1854年9月29日)、第14册(补1854年4月28日-1856年12月12日)、第15册(1855年9月12日-1856年4月10日)的案卷。
副挨实嚏于和(荷兰)工854年9月11日第911号致书玛腰(陈永元):“兹附去9月6日第2860号《日案》,为林思敬控林三阳一案。祈查勘申详。”林思敬控林三阳为病厝蛮律。据云:“前邱稍慰有借去砼耳碹一对,价银400盾。邱稍慰将此耳碹转托林三阳代当韩青山.及后赎回,于夜深之后将耳碹还晚,谓此物不是原物。诅林三阳与邱稍慰通同谓是原物,抵言其结线及纸包俱是仍旧,虽到干刀不可异词,有庄济漯、林生等为证.今林三阳已逃干冬圩辖监光望茄杀,伏乞追究。”玛腰(陈永元)于9月14日第工49号回复谓:“林思敬吾婿也,庄济漯吾雠也,吾不便审勘,求转委他人。”副挨实嚏即于和(荷兰)9月工8日第928号将情委公堂查察。公堂即将情委值月陈甲浚哲官、黄甲锦章官查勘申详。“奉命吊讯林思敬年三十六岁,住八茶碛,供如《日案》所言。又云:‘前稍慰借去耳碹,晚用白线打结交他。及林三阳于和(荷兰)8月30日拜三赎回此耳碹置在棹上。时当昏夜,晚即归将物收入房内,转身复出,即谓此物或非原物.此时邱稍慰、庄济漯、林生等俱在。越夕,三阳复来,晚又云:此物原非原物。至明日拜五,晚即往寻林三阳,遇于拱照之室,遂将耳碹交他,向韩青山再查。少顷,仍以原物交还.如他果无私弊,何对邱稍慰之前言欲取和。
《公案簿(第9辑)》是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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