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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

翟玉娟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翟玉娟  

页数:

219  

前言

  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继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转型,即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的启动。在此背景下,我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学由“冷”转“热”①,劳动法领域的新视点接踵而至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大热点。2009年,关注和争论《劳动合同法》出台和实施的社会热潮,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海啸中刚刚稍有降温,《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开胸验肺”事件几乎同时闯进公众的视野②,迅速成为新的社会热点。由热议《劳动合同法》到热议工伤保险制度,不只是热点的转移,而更是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主题的纵深和扩展。玉娟博士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充实完成的专著《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副会长。  ①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三版前言”。  ② 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7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开胸验肺”事件: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怀疑自己患有尘肺病,要求职业病鉴定,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和开具证明;就到郑州、北京各大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尘肺,但得不到职业病主管部门的认可;经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后得以被鉴定,而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寻求真相,2009年6月22日,28岁的张海超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进行活体组织检查,以事实推翻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卫生部派出专家督导,郑州市政府也成立了由安监、卫生、劳动、监察、信访、工会和新密市政府为成员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经多方努力,张海超的尘肺病终于得到鉴定确认,并经调解得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赔偿61.5万元。同时,他的4名_T友的尘肺病,也得到鉴定确认并获得该公司共计100多万元的赔偿。

内容概要

  职业灾害是现代工业社会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职业灾害给劳动者带来了无法预料的灾难,受伤、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甚至终身残疾以及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和人生的无奈。对于劳动者的亲人,职业灾害也是整个家庭的灾难,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坏、经济的负担、精神的压抑,尤其是经历突然失去亲人的人生悲剧或者长期面对残疾家人的压抑。职业灾害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显性和隐性损失,处理伤害的费用、熟练劳动力的丧失、其他劳动者的心理负担以及有良心雇主的心理责难,还有不可预计的间接损失。同样,职业灾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损失和负担。如何处理职业灾害带来的后果,如何避免产生更多的职业灾害,这是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职业灾害救济是一个融合了多学科领域的课题,不但饶有理论上探究的必要,更富有现实的人文关怀。  《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围绕职业灾害救济的主题而展开,分为以下四章:  第一章职业灾害及救济的理论范畴。我国目前适用的“工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工伤”包括所有因工作导致的伤害和疾病,包括工伤、职业病和途中事故伤害三种。狭义的“工伤”仅包括在工作中的外在伤害。工伤两种含义的适用容易导致概念上混淆。《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采用“职业灾害”用语,既突出了伤害与劳动之间的联系,又准确地包括了外在的伤害、疾病甚至精神上、心理上的伤害,相当于广义上的“工伤”。我国有关劳动主体的划分比较复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仅限于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对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以及劳动教育关系中的学徒生、实习生,《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认为应同样作为职业灾害的主体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职业灾害救济途径有工伤保险、民事赔偿和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具有及时、确定和补偿不究过失的优越性,应成为职业灾害救济的主要途径。用人单位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是用人单位外第三人侵权造成职业灾害,劳动者应该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同时应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对职业灾害劳动者的保障水平。

作者简介

  翟玉娟,女,河南济源人,1967年生,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研究生导师。2006-2007年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主要兼职为中国社会法学会理事、中国劳动法学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学会理事、深圳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所研究员、深圳大学弱势群体研究所研究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法学实践和理论研究工作,专业领域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书籍目录

序摘要引言一、事实与数字二、问题的初步揭示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四、本书研究方法第一章 职业灾害及救济的理论范畴第一节 职业灾害一、内涵与外延二、受职业灾害的主体第二节 救济制度及功能一、职业灾害救济制度的种类二、职业灾害救济制度的功能第二章 职业灾害与工伤保险第一节 工伤保险制度第二节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赔偿功能实现程度有限二、预防功能缺失三、程序上存在障碍四、认定标准存在问题第三节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一、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完善二、工伤保险赔偿功能的完善三、工伤保险程序的完善四、职业灾害认定标准的完善第三章 职业灾害与民事赔偿第一节 职业灾害的民事救济一、国外民事侵权制度与工伤保险的关系二、中国民事侵权制度与工伤保险的关系第二节 中国职业灾害民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职业灾害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二、职业灾害民事赔偿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中国职业灾害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一、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制度的衔接二、职业灾害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三、职业灾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四、职业灾害民事赔偿的范围第四章 职业灾害与商业保险第一节 商业保险一、商业保险在职业灾害赔偿中的发展二、商业保险的职能第二节 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的出现二、雇主责任保险与民事侵权三、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四、中国的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节 与职业灾害救济有关的人身保险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人寿保险合同三、健康保险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4.德国  德国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今日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就像一个“灌木丛”。德国之所以产生一个这样的制度,与其背后的哲学背景、丰富的理论有很大关系。理论分析和研究对于思维丰富、逻辑严密的德国人来说从来不是难题,就像工伤保险制度诞生时具有深刻的理论背景一样,今日德国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同样是丰富和深刻的。  5.日本  在1947年以前,日本有关职业灾害救济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既受德国法也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1947年后,日本形成了独特的体系。二战后,日本社会受到自由和解放的思潮影响,劳动法研究虽然起步晚,但异常活跃,关于职业灾害救济有细致的制度和丰富的研究成果。  6.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原来同属工人赔偿法体系,后来新西兰实行了事故保险制度,一切事故包括职业灾害都属于事故赔偿体系的范畴,两个国家关于职业灾害的理论研究非常注重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  7.北欧诸国  北欧国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远比其他西方国家来得积极和重要。②这背后的理论是建立福利国家的理念,福利政策是建立在社会政治民主基础之上的。虽然北欧有的国家工业革命开始时间比较晚,但工业社会的其他社会问题在北欧也同样发生。随着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北欧诸国的社会思想开始变化,出现了一批著名的社会思想家。思想家是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力量并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对于职业灾害赔偿制度研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提高保障水平,使每个人都过上体面、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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