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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备考与拓展

周东平 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周东平 编  

页数:

307  

前言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30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事业的发展,法学教育事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广大法学教师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为了推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人才,厦门大学出版社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其他兄弟院校法学院系的大力支持下,致力于教材体系和内容的创新,于2007年推出了“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出版后受到广泛的好评,为此,厦门大学出版社再接再厉,根据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建议,策划出版该教材系列的配套教学辅助系列——“高等学校法学课程学习宝典”(以下简称“学习宝典”)。学习宝典的作者均为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对体例以及内容进行了精心的谋划。学习宝典的主要栏目和特色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各册学习宝典上特别附上了一篇“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在策划本套学习宝典时,我们对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部分同学做了调查。一些同学(特别是低年级的同学)反映,他们常常困惑于法律学习如何入门、如何应对考试等问题。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一位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学习7年的优秀毕业生洪秀娟撰写了一篇学习与考试心得,即“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以期为同学们提供一种学习方法指导。

内容概要

法律专业考试中,常见的题型有六种: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以及案例分析。只要确实掌握以上六种题型的答题技巧,轻松面对法律专业考试不在话下。 本书针对法律专业考试中常见的题型及相应的答题技巧,帮助读者掌握法律专业考试的答题技巧,拓展法律学术视野。

作者简介

周东平,福建省周宁县人,1961年6月生。1978年考入厦门大学历史系历史学专业,分别于1982年、1985年、1993年获得历史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5—1997年为日本佛教大学文学部客座研究员,1997—1998年为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招聘的外国人学者。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儒学与法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著有《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2006年版)及多部合著,曾在《历史研究》、《法学研究》、日本《古代文化》等专业杂志上发表30多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总序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第一章 夏商周三代(先秦)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二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三章 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五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六章 宋元法律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七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八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九章 清朝末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一章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 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 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附录 厦门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 福州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 华侨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 集美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期末考试真题试卷 福建农林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 仰恩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 推荐学习网址 推荐阅读资料

章节摘录

2.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及其意义汉初承秦制,刑罚较为残酷。到汉文帝时,社会状况逐渐好转,原本严峻的刑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需要改革。文帝十三年的“缇萦上书”事件可视为刑制改革的导火索。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当处以肉刑,其小女缇萦向文帝上书,认为肉刑阻塞了犯人的自新之路。文帝十分认可这一观点,并决定废除肉刑。文帝批准的肉刑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废除肉刑。“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皆弃市。”二是规定了劳役刑制度的岁刑刑期。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并明确了各种劳役刑的刑期。汉文帝的改革虽然废除了肉刑制度,但是有一些刑罚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加重。汉景帝继位后,针对文帝改革造成受刑罪犯“率多死”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他将笞五百、笞三百最终改为笞二百、笞一百。同时对笞刑刑具的规格和笞刑的执行方法做了规定,使得汉代的刑制更加人性化。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特别是肉刑的废除,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变革,使刑罚体系中原本依循秦律由身体刑和劳役刑相结合的刑罚转向纯粹的劳役刑,使得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变得人道。同时也保存了劳动力,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后的汉代刑罚体系,除了死刑,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为后来的新五刑制度取代旧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3.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也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即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儒家思想成为立法、释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使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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