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备考与拓展
2009-11
厦门大学出版社
李兰英 编
326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30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事业的发展,法学教育事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广大法学教师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为了推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人才,厦门大学出版社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其他兄弟院校法学院系的大力支持下,致力于教材体系和内容的创新,于2007年推出了“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出版后受到广泛的好评,为此,厦门大学出版社再接再厉,根据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建议,策划出版该教材系列的配套教学辅助系列——“高等学校法学课程学习宝典”(以下简称“学习宝典”)。学习宝典的作者均为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对体例以及内容进行了精心的谋划。学习宝典的主要栏目和特色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各册学习宝典上特别附上了一篇“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在策划本套学习宝典时,我们对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部分同学做了调查。一些同学(特别是低年级的同学)反映,他们常常困惑于法律学习如何入门、如何应对考试等问题。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一位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学习7年的优秀毕业生洪秀娟撰写了一篇学习与考试心得,即“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以期为同学们提供一种学习方法指导。
法律专业考试中,常见的题型有六种: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以及案例分析。只要确实掌握以上六种题型的答题技巧,轻松面对法律专业考试不在话下。《刑法分论备考与拓展》针对法律专业考试中常见的题型及相应的答题技巧,帮助读者掌握法律专业考试的答题技巧,拓展法律学术视野。
朱崇实,1982年2月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0年5月毕业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国际经济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厦门大学校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9部(含合著),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部省级科研课题10项,科研成果先后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李兰英,女,1967年3月出生,刑法学博士,诉讼法博士后。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曾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撰写专著1部、与人合著4部。2007年11月人选福建省“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年获“福建省第五届优秀青年社会专家提名奖”。
总序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缩略语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七节 妨害毒品管制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八节 妨害社会风化管理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九节 有关淫秽物品的犯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章 渎职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附录厦门大学法学院期末考试真题试卷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期末考试真题试卷集美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华侨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福建师范大学期末考试真题试卷推荐学习网址推荐阅读资料
首先,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欺诈可以在双方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尽管这种关系在事后可能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比如将货物以次充好卖给他人,买卖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而就诈骗犯罪行为而言,行骗人与被骗人根本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次,二者获取财物的过程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引起被欺诈人和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一定民事活动,从而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行骗人也有履行约定义务的诚意和行为,其不正当利益正是通过履约为中介间接获得的。比如以次充好将货物卖出,卖家通过将次品货物以正品价格卖出的确实履约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即两种货物之间的差价。这种欺诈行为必须通过履行买卖合同完成。而刑事诈骗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骗取财物,其非法利益不是通过履行民事义务来取得,而由诈骗行为直接获得。如“空手套白狼”,根本没有货物而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拿到定金之后逃之夭夭。最后,二者的救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只能通过协商、民事诉讼方式请求撤销、宣告无效,恢复到原本状态并要求欺诈人赔偿。诈骗罪可能引起刑事追诉活动,其所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后一道屏障,应秉持自有的谦抑精神,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民事与行政制裁无法有效调整的前提下才能采用刑事制裁。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行为,应谨慎动用刑事惩罚的利剑。 六、案例分析题 1.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