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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备考与拓展

曹文安 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曹文安 编  

页数:

387  

前言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30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事业的发展,法学教育事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广大法学教师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为了推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人才,厦门大学出版社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其他兄弟院校法学院系的大力支持下,致力于教材体系和内容的创新,于2007年推出了“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出版后受到广泛的好评,为此,厦门大学出版社再接再厉,根据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建议,策划出版该教材系列的配套教学辅助系列——“高等学校法学课程学习宝典”(以下简称“学习宝典”)。学习宝典的作者均为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对体例以及内容进行了精心的谋划。学习宝典的主要栏目和特色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各册学习宝典上特别附上了一篇“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在策划本套学习宝典时,我们对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部分同学做了调查。一些同学(特别是低年级的同学)反映,他们常常困惑于法律学习如何入门、如何应对考试等问题。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一位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学习7年的优秀毕业生洪秀娟撰写了一篇学习与考试心得,即“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以期为同学们提供一种学习方法指导。

内容概要

  法律专业考试中,常见的题型有六种: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以及案例分析。只要确实掌握以上六种题型的答题技巧,轻松面对法律专业考试不在话下。《刑事诉讼法备考与拓展》针对法律专业考试中常见的题型及相应的答题技巧,帮助读者掌握法律专业考试的答题技巧,拓展法律学术视野。

作者简介

  朱崇实,1982年2月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0年5月毕业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国际经济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厦门大学校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9部(含合著),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部省级科研课题10项,科研成果先后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曹文安,福建上杭人,1967年7月生。1989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为福建警察学院教授、福建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常务副主编,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主要学术成果:《预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律师信箱》(一)(二)(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书籍目录

总序法律专业考试突破指南缩略语第一章 概论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二章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四章 诉讼主体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六章 管辖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七章 回避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九章 强制措施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一章 期间与送达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三章 证据概述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四章 证明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五章 立案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六章 侦查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七章 起诉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部分 重点与难点第二部分 思考与练习第三部分 拓展与探讨……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二章 执行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章节摘录

  讨论将近5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被无罪释放。美国历史上最著名谋杀案的审判也因此画上了句号。  【评论】在美国沸沸扬扬的世纪之审,最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为结局,使很多人大为愤慨和困惑,眼看着这个用凶残手段砍杀两个无辜者的“凶手”面带微笑,大摇大摆走出法庭,不禁想问:人世间还有天理吗?还有公道吗?就连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艾伦·德肖微茨也认为“世上没有一个法官会认为辛普森是无辜的。公诉方的证据也足够让陪审团判他有罪”。但为什么最后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了呢?这恐怕只有从美国当事人主义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得到答案。强调以正当程序保护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自由,积极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的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最终决定了陪审团认为如果国家机器都弄虚作假(作假证),那就太可怕了,警方的所作所为是不可原谅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辛普森有罪或许可以确定,但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的问题很简单,就是因为警方执法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使审判辛普森的整个法律程序经不起质疑,抱着“宁可漏网一千,也不冤枉一个”,“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培根)的信念,为了保证了法律程序的纯洁和良好运行,陪审团最终否定辛普森杀人罪名的成立。  人世间不存在完美无缺的伟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在冤枉一个无辜要犯双重错误,而放走一个真凶犯充其量只犯一重错误之间,美国人的选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通过辛普森一案,我们看到美国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的实质。无论辛普森案引发了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无效用的普遍质疑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本案的审判结果无疑已成为教育美国公民,甚至是整个世界的经典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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