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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哲学

陈兴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7-0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兴良  

页数:

73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本书在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和基础上,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分为三编: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在本书中,作者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和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题。

作者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省义乌市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嫠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博士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个人主要著述:《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刑法的启蒙》等12部。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修订1版前言修订2版前言修订3版前言导论第一编 犯罪本体论 第一章 主观恶性 第二章 客观危害 第三章 再犯可能 第四章 初犯可能 第五章 犯罪本质二元论 第六章 故意犯罪 第七章 过失犯罪 第八章 作为犯罪 第九章 不作为犯罪 第十章 犯罪的附随情状第二编 刑罚本体论 第十一章 道义报应 第十二章 法律报应 第十三章 个别预防 第十四章 一般预防 第十五章 刑罚目的二元论 第十六章 生命刑 第十七章 自由刑 第十八章 财产刑 第十九章 资格刑 第二十章 保安刑第三编 罪刑关系论 第二十一章 罪刑关系二元论 第二十二章 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章 罪刑关系的法定化 第二十四章 罪刑关系的质的个别化 第二十五章 罪刑关系的量的个别化 第二十六章 罪刑关系的现实化 第二十七章 罪刑关系的理论化结束语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 书 摘 总之,问题不在于在罪过的概念中要不要规范评价的因素,而在于如何认识规范评价与心理事实的关系。李斯特以及苏联刑法学家乌切夫斯基主张区分狭义的罪过和广义的罪过,由此引入规范评价因素,这种做法弊端甚大,因而不足取。规范责任论提出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关于期待可能性在罪过中的地位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是把它理解为与责任能力、故意及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第二是把它理解为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第三是把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理解为责任阻却说。根据上述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期待可能性都是独立于故意与过失之外的责任阻却事由。就是说,缺乏期待可能性则责任被阻却,但不阻却故意与过失。而根据第二种观点,没有期待可能性,不仅阻却责任,而且阻却故意与过失。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有道理的。根据规范责任论,故意与过失可以分为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和责任形式的故意与过失:前者是纯心理事实,是中性无色的;后者是规范评价,包含了价值判断a在规范评价中主要内容是,违法性意识与期待可能性。因此,我认为,罪过中的规范评价包括:(1)对心理事实中认识因素的规范评价,即违法性意识问题;(2)对心理事实中意志因素的规范评价,即期待可能性问题;(3)规范评价之所以可能,是以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的,意志自由是规范评价的哲学根据。因此,也有必要加以一并探讨。 二、违法性意识 违法性意识问题是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产物。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把损害他人主观权利作为犯罪的定义。如同违法性构成犯罪的核心一样,意志决定的违法性成为罪过的核心。费尔巴哈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前后一致地提出,故意中追求违法的意识——他将故意解释为以决定违法为目的——从根本上说乃是故意罪过的核心。[1]此后,违法性意识为规范责任论所采纳,成为责任的本质要素。尽管如此,违法性意识是否为罪过所必要仍然是一个长期聚讼的问题。 (一)犯罪故意的违法性意识 关于在犯罪故意中是否要求违法性意识,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四种观点:一是严格故意论,认为故意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性意识,其理由在于:故意是一种重责任形式,即承认将规范意识的反对动机排除在外所作的行为,若无违法性意识,则这种反对动机也不存在,从而也不被认为是故意责任。其结论是,虽然具备法律错误(禁止错误)但缺乏违法性意识时,故意即被阻却。虽有事实认识,但由于过失而欠缺违法性意识,即“法律过失”时,还可以区分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的有无才是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开始,而区分两者的分水岭,则在于有无违法性意识,即法律过失就是犯罪过失。第二种说法认为法律过失本属于过失,应把它与故意同等看待,或把这种情况称之为“法敌对性”。二是限制故意论,认为构成犯罪故意至少需具备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如无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则无谴责的可能性,更无责任可言。三是违法性意识否定论,认为构成犯罪故意根本不需要违法性意识,其根据是自古罗马法以来的法律传统:“不知法为有害”。四是行政犯、自然犯区别论,主张对自然犯在故意上不需要违法性意识,对行政犯则需要违法性意识。[2]

媒体关注与评论

总序中青年法学文库 总 序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责。 “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编辑推荐

《刑法哲学》是一部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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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说,看完陈老师的规范刑法学后,对刑法有了初步的掌握后,可以通过此书加深对刑法理论上的认识。


还不错!对于刑法新理论的介绍,比较基础!


巩固刑法 提升刑法基础 必须要读读


法律人的必读。这本书我自己读了至少4边,这次是买来送给朋友的孩子——一个学法律的大学生。、


货收到了,书质不错。我看了,还不错,有些方面写得有点感伤,也还是作者在那里像一个旁观者叙述的语言,但文字里里面蕴含着很深厚的情感。


印刷一般,纸质一般,没想象中好!


还没读 但应该不错


很好的书,值的去读一下


还行滴哈


不错,不管是从送货速度还是货都很不错,很继续支持!


送貨很快,書是經受歷史考驗,多次再版的大家之作。


正在看。。好书需要细细研读


很好!!我最喜欢刑法学~·~


刑法学的掌握不在于仅仅在于法条的掌握,更在于对其精神的领悟。


陈老师刑法三部曲第一部,修订版,确实很好


大师之作,值得一读。很好很好!


还没来得及看,不过这本书早就听说了,很期待


书很厚,压迫感


本书的部分内容和《刑法适用总论》的章节是有所重复的,作者本人在《刑法适用总论》里也提到了这一点。所以个人建议两本书不必都买。


好书,值得推荐,但是这个书好奇怪,跟图书馆的正版不一样,纸张颜色不一样,纸张很薄。


虽说我是学民法的,这本书我早已耳闻,看完之后,为陈兴良先生这种学问求知感动不已


刑法哲学封面撕裂了,长度约8厘米。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书角开裂,长度约2厘米。以上两本书自己粘好了,将就用吧,懒得退了。刑法格言的展开(第3版)完好。


同学买的,写论文用的


也算是刑法专业学生必读书吧~~


法律人没有看过陈新良的书,你不是OUT了,而是太菜了。。。


刑法学必读书,北京大学教授,博士写的,力荐。


这是一本很 有深度,见地很深的一本书,是当今刑法学界很难超越的一本书,也是作者本人难以超越的。书中的用词用语值得很好学习,装帧也很好!陈兴良是一位伟大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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