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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郑玉波 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

2003-8  

出版社:

政法大学  

作者:

郑玉波  

页数:

575  

字数:

48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民法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总则又为民法之基本部分,举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则,如私权之主体--人、私权之客体--物、及私权之变动--行为等基本问题,胥在于斯,帮习法者必以民总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总为重。 本书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本书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之滥用等项,或则学者间言论纷纭,或则其内容难作具体之诠释,凡此均宜详加探讨,本书特就此草拟专论数篇,分别附于各该章之末,聊供参考。 笔者学殖未深,本书之成,虽已时历四载,稿经三易,且曾数度用作台湾省立法商学院及政治大学之讲义,但以牵涉范围较广,疏漏仍所难免,海内宏达,幸垂教焉!

作者简介

郑玉波,学历,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毕业,经历,政治大学民法教授,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台湾大学民法教授。

书籍目录

修订版序自序绪论第一章 私法与公法第二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 第二节 民法典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 第二节 义务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之关系本论第一章 法例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例之内容第二章 人--权利之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款 权利能力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第二款 行为能力   第一项 总 说   第二项 有行为能力人   第三项 无行为能力人   第四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款 人格权  第四款 住 所  第五款 外国人 第三节 法  人  第一款 通  则   第一项 总 说   第二项 法人之成立   第三项 法人之能力   第四项 法人之机关    第一目 董 事    第二目 监察人   第五项 法人之住所   第六项 法人之消来   第七项 法人之监督   第八项 法人之登记  第二款 社  团   第一项 社团之成立   第二项 社团之社员   第三项 社团之总会   第四项 社团之解散  第三款 财  团   第一项 财团之成立   第二项 财团之管理   第三项 财团之解散   第四项 外国法人第三章 物--权利之客体 第一节 总 说 第二节 动产与不动产 第三节 主物与从物 第四节 原物与孳息第四章 法律行为--权利之变动(一) 第一节 总 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标的 第三节 行为能力  第一款 总 说  第二款 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第三款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一款 总 说  第二款 意思表示不一致   第一项 故意之不一致   第二项 无意之不一致  第三款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一项 诈欺   第二项 胁迫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生效   第一项 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第二项 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第五款 意思表示之解释 第五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一款 条件  第二款 期限  第六节 代 理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代理之发生  第三款 代理之效力  第四款 代理之消灭  第五款 无权代理  第七节 无效及撤销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无效  第三款 撤销  第四款 效力未定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权利之变动(二)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第六章 消灭时效--权利之变动(三)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消灭时效之期间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中断 第四节 时效之不完成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效力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权利滥用之禁止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自卫行为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正当防卫  第三款 紧急避难 第五节 自助行为参考书

章节摘录

(1)第一次民法草案清光绪三三年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等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聘日学者志田钾太郎及松冈义正起草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而由章宗元、朱献文起草亲属编,高种、陈籙起草继承编,至宣统三年八月全部完成,是为大清民律草案,亦即中国第一次民法草案,但未及颁行,清室已亡。(2)第二次民法草案民国成立后,设立法典编纂会,后改为法律编查馆,最后又改为修订法律馆,从事民法典之编纂,该馆即参照前清民律草案,于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间,完成民律草案五编,总则编为余棨昌起草,债编为应时起草,物权编为黄右昌起草,亲属、继承两编为高种起草,是为中国第二次民法草案。此草案曾经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然终未正式公布施行。(3)现行民法国民政府奠都南京,设立法制局,着手编纂民法法典,十七年曾完成亲属(燕树棠起草)及继承(罗鼎起草)两编,但亦未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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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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