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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

卢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8-04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卢峻  

页数:

361  

内容概要

  《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内容,论述范围,悉就简括,除国家管辖权及法律冲突本论外,如国籍、住所、外国人之地位等问题,亦约略述之。  《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之用语,不依法律适用条例,而照现行民法称呼之。例如,不称“不法行为”而称“侵权行为”,不称“事务管理、不当利得”,而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但《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之编制,一仍法律适用条例。关于商法部分,因该条例规定缺乏,兼以我国民法现采民商合一制度,故如海商、保险、票据法等,不另章讨论,而悉依其性质,各附述于其他章内。

书籍目录

总序凡例卢峻先生与中国国际私法郑序例言绪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之概念第一节 国际私法发生之背景第二节 国际私法之定义第三节 国际私法之命名第二章 国际私法之范围第一节 国籍及住所第二节 外国人之地位第三节 法律之冲突第三章 国际私法之性质第一节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抑国内法第二节 国际私法是公法抑私法第三节 国际私法是实体法抑程序法第四节 国际私法是否比较法第五节 准国际私法第四章 国际私法之根据第五章 国际私法之演成第一节 属人法时代第二节 属地法时代第三节 意大利派时代第四节 法兰西学派第五节 荷比学派第六节 德国学派第七节 英美学派第八节 瑞士学派第九节 新法国学派第十节 新德国学派第十一节 新意大利学派第十二节 新英美学派第十三节 晚近之国际私法学派第六章 国际私法之立法沿革第一节 国内立法之沿革第二节 国际立法之沿革通论第七章 国际私法之渊源第八章 国际私法之研究方法第一节 大陆派之研究方法……本论附录

章节摘录

  第二、未经所有人同意而移置于内国之物。例如被偷窃至内国之物,内国不得向之征税是。  上述原则,为英美学者及判例所采取。在大陆诸国,关于物之诉讼,复分不动产与动产各别定其管辖,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析,或经界涉讼者,莫不一致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国法院管辖。盖遇此种案件,如欲调查证据,非亲莅其地不可,故为便利计,自应由所在地国法院管辖。又不动产土地涉讼,与所在地国领土主权有关,非所在地国允许,即诉讼判决确定,无从达执行之目的。故事实上非归属所在地国法院管辖不可。至动产涉讼,各国立法例,每以被告之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机关者。以余观之,苟欲诉讼达公正利便,亦以采动产所在地国管辖主义为善。盖如被告与诉讼标的物非在同国,若依被告住所地之甲国诉追,而标的物则在乙国,于审判之进行,不无窒碍。且若被告潜携动产还设住所于异国,原告势必跋涉道途而诉追之,不免有难于执行之苦,殊非保护所在地国交易之安全,反不如由动产所在地国法院管辖之较为善也。  三、关于身份能力之管辖  论者往往认国家管辖与适用之准据法有密切关系者,多主张关于身份能力之准据法国,即应管辖身份能力之诉讼。大陆诸国法例,凡关于涉外法律关系之身份能力,依当事者之本国法而定,故关于身份能力之管辖权,亦应属当事者之本国法院。英美判例,以当事者之住所地法为身份能力之准据法,故关于身份能力之诉讼,应由当事者之住所地国法院管辖之。例如离婚之诉,大抵在大陆以夫之本国法院管辖之,在英美以夫妇之共同住所地国法院管辖之:亲子关系之诉,在大陆以父之本国法院管辖之,在英美以子之住所或亲之住所或亲与子之共同住所地国法院管辖之。然完全依身份能力之准据法,定审判之管辖,事实上殊有未便。例如依大陆法例,苟远适异国之夫妇欲为离婚而必须回其本国法院起诉,其不便殊甚。此所以关于身份能力管辖问题,采本国法院主义者,不得不设住所地国法院管辖为例外:而采住所地国法院管辖为原则者,亦有时采居所地国法院管辖为例外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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