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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杨泽伟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0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泽伟 编  

页数:

379  

字数:

49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国际法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此,我们对《国际法教程》(第一版)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一方面是在保持原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全书的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补充了新的资料,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等;另一方面,刷新、调整了部分内容,如“国际法律责任”由原来的一节扩充更新为一章、增加了“国际经济法”专章。

作者简介

杨泽伟,1968年9月生,湖南新宁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等职。曾应邀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邓迪大学等做访问学者或出席有关学术会议。主要著述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法的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与现状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 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 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领土的变更 第三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四节 国家边界与边境制度 第五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第八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内海水与领海 第三节 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第九章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空中劫持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概述 第五节 外层空间法律原则和制度第十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人权宪章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 第四节 人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人权国际保护的实施制度 第六节 中国与人权国际保护第十一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 第三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第十三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四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第十四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第十五章 国际经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 第三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 第五节 国际经济组织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四节 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第十七章 战争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第三节 战争法规的内容 第四节 战时中立法 第五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附录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可以放弃豁免,即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在他国国内法院应诉或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自愿性是国家放弃豁免权的前提条件,任何国家不得强迫他国放弃管辖豁免。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权可通过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订立国际条约或其他书面合同、发表书面或口头的特别声明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或以出庭应诉、提起反诉等参与诉讼的行为表示接受法院管辖,但国家派代表至外国法院主张国家豁免权或作证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默示放弃管辖豁免。国家自愿放弃司法管辖权的豁免,并不当然包括放弃对其财产的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国家对国家财产的保全豁免和执行豁免的放弃须另行明示作出。  对于国家司法豁免权的理论根据,曾有过治外法权说、国际礼让说、互惠说等不同主张。治外法权说认为一国在他国的行为犹如在其本国领域内从事的行为,因此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国际札让说认为国家之间相互给予豁免权是基于国家之间的礼让和善意;互惠说认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根据在于国家之间的互惠互利,只有一方给予另一方豁免,后者才会给予前者豁免。  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外国法院是无权对其行使司法管辖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20世纪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性行为”和“非主权性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这称之为“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20世纪以来,有限豁免原则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一战以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瑞士、奥地利、希腊等国均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二战后,少数原来坚持绝对豁免传统的发达国家也都通过国内立法转变了态度(如美国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英国的1978年《国家豁免法》、加拿大的1982年《国家豁免法》),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等国,或为保持与原殖民国家在法律上的一致性的传统或出于实行对等原则,也纷纷转向有限豁免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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