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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

杜景林 卢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0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杜景林 卢谌  

页数:

548  

译者:

杜景林/等  

Tag标签:

无  

前言

《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简称HGB)是德意志帝国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的一部法典。它与1896年8月18日发布的《德国民法典》共同构成德国私法的两大法典。《德国商法典》是调整特定营利事业企业经济活动的特别法。该法典名称中的“商”字并不能表示该法典的全部内容。它除包含原来意义上的“商”,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流转之外,也包括工业、手工业和采掘工业的法律关系。(二)《德国商法典》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采取“商人法主义”。即依据商主体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凡商人(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均为商行为,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商事关系,由商法调整;非商人所实施的行为则属一般民事活动,由其形成的社会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直接由民法调整。该商事特别法所调整的内容,并未“穷尽”商人在私法往来中的法律关系。只有在《商法典》对商人的法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限度内,其特别规定才优先适用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商法典施行法》第2条)。据此,《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补充适用于商人。

内容概要

《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lzbuch,简称BGB)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经过多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今它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 《德国民法典》体系完整,概念科学,字义准确,对20世纪各国制定的民法典有重大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东欧各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民法典》。

书籍目录

译者前言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 第一章 人(第1条至第89条) 第二章 物、动物(第90条至103条) 第三章 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第四章 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第五章 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 第六章 权利的行使,自卫和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第七章 提供担保(第232条至240条)第二编 债务关系(第241条至853条) 第一章 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第二章 合同债务关系(305条至361条) 第三章 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397条) 第四章 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 第五章 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 第六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第420条至432条) 第七章 具体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第三编 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 第一章 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通则(第873条至第902条) 第三章 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1条) 第四章 地上权(废止) 第五章 役权(第1018条至1093条) 第六章 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 第七章 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 第八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 第九章 动产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1296条)第四编 亲属法(第1297条至1921条)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1588条) 第二章 血亲关系(第1589条至1772条) 第三章 监护,法律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1921条) 第五编 继承法(第1922至第2385条另行刊载) 第一章 继承顺序(第1922条至第1941条) 第二章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年至2063) 第三章 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 第四章 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2302条) 第五章 特留份(第2303条至2338条) 第六章 继承权的丧失(第2339条至2345条) 第七章 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2352条)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条至第2370条) 第九章 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2385条)

章节摘录

3.在存储机构一方,设置和办理程序的技术可能性已经给定,并且预期不会妨碍其经营。(4)从在一个州内以机器方式管理的数个或全部商业登记簿调用数据的,也可以给予承认。(5)1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要件之一消灭的,应撤回承认。2滥用设备的,可以撤回承认。(6)可以订立公法合同或行政协议代替承认。(7)对个别调用的准许性的责任,由受领人承担。2存储机构只有在有理由时,才审查调用的准许性。3存储机构应当保证与人身有关的数据的传递至少能以抽样方法进行确认和审核。(8)以在自动化调用程序中传递与人身有关的数据为限,受领人只能将此种数据用于向其传递数据应完成的目的。在依第2项第2款第2点予以承认时,应向受领人指明此点。(9)受领人非为公共机构的,适用《联邦资料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并且由监督机关监督关于资料保护的规定的执行,即使无充分依据认为违背此种规定,也不例外。(10)联邦司法部经授权,以行政法规并经联邦参议院同意,规定设置和使用依第1项的自动化调用程序的费用。2确定费率应以能够抵偿与设置和使用程序有关的人员和财物开支为原则;在此,还可以适当考虑对受益人的意义、经济价值或其他效用。第10条 [登记的公告](1)对于商业登记簿中的登记,法院应以《联邦公报》以及至少一种其他公报予以公告。以法律无其他规定为限,应对登记的全部内容予以公告。(2)自登载公告的公报中最后的公报发行之日结束时起,公告视为已经完成。第11条 [官方公报的指定](1)法院应在每年的12月份指定在下一个年度期间进行第10条规定的公告的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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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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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学习梅迪库斯的民法学,有本法典在手参考,事半功倍!


版本比较老,但是基本翻译的准确,缺憾是不能及时反映德国民事法律的变化。


作者翻译的详细 内容准确充分 作为参考资料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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