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各论
200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史尚宽
968
无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 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
史尚宽先生自序,民法中,债编最为错综复杂。债之通则,为债法理论之总汇;而各种之债,则为理论及适用之经纬。自民国四十三年拙著《债法总论》问世以后,本拟即着手于《债法各论》之写作,惟以关于物权著述甚少,特将《物权法论》提早完成,于民国四十六年元月出版。旋即从事各种之研究,阅三载有半而成斯书,名曰《债法各论》。其研究方法一如关于债总、物权,远而取材于瑞士及德、日、法诸国之法典、判例及原著,近而依据我民法之规定与国情,并体察各个契约之物性与谋公私益之调和,比较综合,损益斟酌,以为立论之准绳。在我为民商合一,各种之债,诸如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涉及德、日等国商法之内容者,颇多。因时势之进展、德、日商法法典,均有重大之变更,而瑞士债务法曾有不少之修正(尤其保证债务已变更其原来面目),法国之民商法亦不为例外。为求与时俱进,保持现实正确,所引用各务法典条文及所参考各国原著,均以最新资料为依据。本书计分二十五章约八十九万余言,对于各种之债可能发生之实际问题,旁征博引,一一示以解决之途径,而与债法总论,有如细目之于纲领,交为印证,脉络相联,实构成一部著作之前后两编,二者合而读之,当更易于融会贯通。然内容庞杂,牵涉甚多,思虑欠调,在所难免,尚祈斯学先达以教之。
史尚宽,字旦生,安徽枞阳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1922年秋赴德国入柏林大学研究法律,越两年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1927年返国,历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秘书长”、“国民大会代表”、“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部长”、“司法院大法官”、“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等职。曾躬预民法、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之起草及制定。公余复从事著述,曾获“教育部”颁法科学学术奖。先后出版民法专著十四种、论文数百篇,近千万言,为法学界放一异彩。惜1970年11月12日寅时因胃癌不治逝世,同月25日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米仓村飞雁山墓园,享年七十有三。
总说第一章 买卖第二章 互易第三章 交互计算第四章 赠与第五章 租赁第六章 借贷第七章 雇用第八章 承榄第九章 出版第十章 委任第十一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第十二章 居间第十三章 行纪第十四章 寄托第十五章 仓库第十六章 运营业第十七章 承揽运送第十八章 合伙第十九章 隐名合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前注第二十章 指示证券第二十一章 无记名证券第二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第二十三章 和解第二十四章 保证第二十五章 混合契约附 参考书目
一、所担保物之瑕疵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民法354条、德民459条、瑞债197条1项)。(1)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2)瑕疵得双重的成立,即①民法所定积极的瑕疵之存在(民法354条1项);②或所保证特别品质之不存在(民法354条2项)时,均有其存在。(3)本条规定对于特定物及种类买卖,均有适用。惟于后者另有民法第364条之规定。出卖之权利,如因其权利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依其情形,得准用关于物之瑕疵之规定。(4)本条原则上惟适用质的瑕疵(Qualitatsmangel),而不适用于量的瑕疵(QuatitatSmangel)(Oser,z.§197,Anm.13,S.833)。然如契约上数量的指示,为品质的表示者,则量的瑕疵实为质的瑕疵,例如过狭的桌布,集邮册中邮票之缺少,一听香烟内枝数之短少,营业中营业重要工具之欠缺。出卖人保证一定之数量而为出卖者,则可准用民法第354条第2项关于保证品质之规定(保证土地一定之面积而为出卖者,德民第468条有此规定)。(5)给付他物者,为非依债务本旨之给付,并无给付之存在。(6)买受人之物异于买受人所认定者,例如不纯铜误以为纯铜,则为关于错误之问题。 1.灭失或减少价值之瑕疵。价值为客观的交易价值,一般价值之减少,基于物的效用之减少,但亦得有效用不减少而价值减少者,例如为货物之外观有欠缺,因而使其贬值。瑕疵多关于物之有形的品质,然亦有基于法律的或社会的关系者,例如土地受有建筑线之限制。价值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其无关重要,应由出卖人证明之。
无
总感觉大陆的债法和台湾的不再一个层次上,举个例子,94年民法通则,限于立法水平,连抵押权和质权都没有区分,这是十分可怕的,一直到物权法才做出区分,而民国的时候已经区分了,虽然建国伊始应该取消六法全书,但是对于民法中有用的一部分,是应该借鉴的。
其为民国民法典的重要参与者,通过本书看出其民法的研究在于以下方面见长:1、各国先进民法之精髓。2、我国民情之需要。因而本书不简单是民法学术的阐述(不代表这方面书中的功底不深)而且对中国之民法有了独到见解。
史尚宽是民法大师,也是劳动法的开山鼻祖,他的书值得看。
经典书籍 毋庸多言,希望买来能集中时间读完消化,未来中国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对民法的需要会不断增加,民法研究的会真正的兴起。
毕竟是大家之作,还是不错的,就是由于历史原因,用在学术研究可以,但是实践上用得比较少
思路清晰,内容丰富
看完这本书,你会明白拜读的真正意义。
**当当,发坏掉书,很是气氛,大家都别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