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债法各论

史尚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0-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史尚宽  

页数:

968  

Tag标签:

无  

前言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  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

内容概要

  史尚宽先生自序,民法中,债编最为错综复杂。债之通则,为债法理论之总汇;而各种之债,则为理论及适用之经纬。自民国四十三年拙著《债法总论》问世以后,本拟即着手于《债法各论》之写作,惟以关于物权著述甚少,特将《物权法论》提早完成,于民国四十六年元月出版。旋即从事各种之研究,阅三载有半而成斯书,名曰《债法各论》。其研究方法一如关于债总、物权,远而取材于瑞士及德、日、法诸国之法典、判例及原著,近而依据我民法之规定与国情,并体察各个契约之物性与谋公私益之调和,比较综合,损益斟酌,以为立论之准绳。在我为民商合一,各种之债,诸如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涉及德、日等国商法之内容者,颇多。因时势之进展、德、日商法法典,均有重大之变更,而瑞士债务法曾有不少之修正(尤其保证债务已变更其原来面目),法国之民商法亦不为例外。为求与时俱进,保持现实正确,所引用各务法典条文及所参考各国原著,均以最新资料为依据。本书计分二十五章约八十九万余言,对于各种之债可能发生之实际问题,旁征博引,一一示以解决之途径,而与债法总论,有如细目之于纲领,交为印证,脉络相联,实构成一部著作之前后两编,二者合而读之,当更易于融会贯通。然内容庞杂,牵涉甚多,思虑欠调,在所难免,尚祈斯学先达以教之。

作者简介

  史尚宽,字旦生,安徽枞阳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1922年秋赴德国入柏林大学研究法律,越两年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1927年返国,历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秘书长”、“国民大会代表”、“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部长”、“司法院大法官”、“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等职。曾躬预民法、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之起草及制定。公余复从事著述,曾获“教育部”颁法科学学术奖。先后出版民法专著十四种、论文数百篇,近千万言,为法学界放一异彩。惜1970年11月12日寅时因胃癌不治逝世,同月25日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米仓村飞雁山墓园,享年七十有三。

书籍目录

总说第一章 买卖第二章 互易第三章 交互计算第四章 赠与第五章 租赁第六章 借贷第七章 雇用第八章 承榄第九章 出版第十章 委任第十一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第十二章 居间第十三章 行纪第十四章 寄托第十五章 仓库第十六章 运营业第十七章 承揽运送第十八章 合伙第十九章 隐名合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前注第二十章 指示证券第二十一章 无记名证券第二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第二十三章 和解第二十四章 保证第二十五章 混合契约附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一、所担保物之瑕疵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民法354条、德民459条、瑞债197条1项)。(1)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2)瑕疵得双重的成立,即①民法所定积极的瑕疵之存在(民法354条1项);②或所保证特别品质之不存在(民法354条2项)时,均有其存在。(3)本条规定对于特定物及种类买卖,均有适用。惟于后者另有民法第364条之规定。出卖之权利,如因其权利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依其情形,得准用关于物之瑕疵之规定。(4)本条原则上惟适用质的瑕疵(Qualitatsmangel),而不适用于量的瑕疵(QuatitatSmangel)(Oser,z.§197,Anm.13,S.833)。然如契约上数量的指示,为品质的表示者,则量的瑕疵实为质的瑕疵,例如过狭的桌布,集邮册中邮票之缺少,一听香烟内枝数之短少,营业中营业重要工具之欠缺。出卖人保证一定之数量而为出卖者,则可准用民法第354条第2项关于保证品质之规定(保证土地一定之面积而为出卖者,德民第468条有此规定)。(5)给付他物者,为非依债务本旨之给付,并无给付之存在。(6)买受人之物异于买受人所认定者,例如不纯铜误以为纯铜,则为关于错误之问题。  1.灭失或减少价值之瑕疵。价值为客观的交易价值,一般价值之减少,基于物的效用之减少,但亦得有效用不减少而价值减少者,例如为货物之外观有欠缺,因而使其贬值。瑕疵多关于物之有形的品质,然亦有基于法律的或社会的关系者,例如土地受有建筑线之限制。价值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其无关重要,应由出卖人证明之。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债法各论 PDF格式下载



总感觉大陆的债法和台湾的不再一个层次上,举个例子,94年民法通则,限于立法水平,连抵押权和质权都没有区分,这是十分可怕的,一直到物权法才做出区分,而民国的时候已经区分了,虽然建国伊始应该取消六法全书,但是对于民法中有用的一部分,是应该借鉴的。


其为民国民法典的重要参与者,通过本书看出其民法的研究在于以下方面见长:1、各国先进民法之精髓。2、我国民情之需要。因而本书不简单是民法学术的阐述(不代表这方面书中的功底不深)而且对中国之民法有了独到见解。


史尚宽是民法大师,也是劳动法的开山鼻祖,他的书值得看。


经典书籍 毋庸多言,希望买来能集中时间读完消化,未来中国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对民法的需要会不断增加,民法研究的会真正的兴起。


毕竟是大家之作,还是不错的,就是由于历史原因,用在学术研究可以,但是实践上用得比较少


思路清晰,内容丰富


看完这本书,你会明白拜读的真正意义。


**当当,发坏掉书,很是气氛,大家都别买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