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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论

史尚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0-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史尚宽  

页数:

652  

Tag标签:

无  

前言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

内容概要

  《继承法论》继“民法总则原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而作,历时两载有半,名曰“继承法论”,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物权法之错综,亲属法身分性质之显著,然与债法物权法既异其趣,而与人法之亲属法亦异同参半,可谓介于财产法与身分法之间。《继承法论》参酌最新立法及学说,并度以我情况及道义,综合比较,以定取舍,务谋社会之有机发展,以求共存共荣。全书都五十万言,取材最新,引伸至周,以为斯学研究之接引。

作者简介

史尚宽(1898-1970),安徽桐城人。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1922年柏林大学研究法律,两年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历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国民大会代表”、“司法院大法官”等职。曾躬预民法、宪法及其他法典起草及制定。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学家,不仅从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担任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且涉猎领域广泛,几乎包含法学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等。主要著述有:《劳动法原论》、《民法总则释义》、《民法原论总则》、《法学概论》、《法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序说;
第二章、继承人、应继分及继承权;
第三章、遗产继承之开始及其效果等等。
第四章 遗嘱
参考书目录

章节摘录

七、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之效力(一)当事人间之效力1.真正继承人胜诉时表见继承人之地位被否认,表见继承人占有的继承财产,应以继承开始时之状态(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及正当或不当得利之占有),包括的为回复。相对人为共同继承人时,应按共同继承人之应继分使成为公同共有或为遗产之分割或再分割。继承物由各种之权利所组成,被侵害之权利果属于继承物与否,何被侵害以及应以如何方法为回复,均应由法院别定。(1)有应为户籍之订正,登记或注册之涂销,有应命表见继承人停止继续为权利行使或命为其他物权或债权之返还,代偿物、孳息及其他利得之返还,股票或债权证书之返还,要之应按侵害之方式命为适当之回复(石田相续80页)。(2)继承财产之代位物是否应予返还,在罗马法有价格代替物及物代替价格(PretiummciditinlocumreietreSinlocumpretn)之原则。德民第2019条第一项明定“遗产占有人依法律行为以遗产之资力所取得者,视为由遗产所取得者”。第二项“依前项方法所取得之债权归属于遗产时,债务人以知其归属时为限,始应受其对抗,第406条至408条之规定准用之”。瑞士民法虽无明文,然解释上代位原则亦有适用(Escher,z.§599,N.5-20)。我民法虽无规定,一般物上代位之原则,不独就担保物权(民法881条899条),对于特别财产亦有适用。继承财产与继承人之固有财产常应分别办理,而且表见继承人应回复继承开始时之原状,应为积极的解释(近藤相续法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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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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